时间:2019-10-12 10:26:38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纸上建筑 - 小 + 大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其中包含如下要点: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澎湃新闻) 通知称,本次会议的目标是“更加稳妥地惩治“醉驾”犯罪,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 重点就是“宽严相济”——没资格参加会议的老百姓们,你们同意吗? 醉驾犯罪不算大事,也不是小事,它是威胁普通百姓生命安全的事。对这样的犯罪,需要什么“宽严相济”?应该只有严,没有宽。严就是尊重生命,宽就是鼓励醉驾。 同时,醉驾犯罪通常情节简单,度量清晰,喝到位了就是醉驾,精确到毫克……就一把尺子,如何来实现“宽”,又如何来实现“严”? 要谨防把清晰的法律给模糊化,譬如不久前广州越秀创新所谓“轻微醉驾”概念,把80mg以上即为醉驾的国家标准,又劈出来一个80~130mg的“轻微醉驾”区间,可以酌情免于刑罚……这是什么?这就是预备给权贵脱罪的后门。法律的尺度本来清清楚楚,结果你又弄出来一个“酌情”来糊涂? 首先第一个问题,醉驾犯罪的定义来自全国性法律,地方高院是否有权自行解释? 而浙江高院关于“道路”的定义,依据何来?不知道,但是明显与交通法中对“道路”的界定相违,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定义——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广场、公共停车场,是特别注明的,属于道路范畴,不存在法律界定不清。虽然刑法中并没有对“道路”做说明,刑法也不可能对每一个名词都做定义,但是显然,应当以专业性法律的定义为准,也就是交通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中的对应解释: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矛盾一目了然,听谁的?最高法还是地方高院?在法定的“道路”上醉驾不算醉驾? 还是“挪车”不算开车?那我们在驾校吭哧吭哧移库,原来都不算学车?原来驾考的一大半科目,也都不算驾驶?那还考它干嘛? 再从现实的角度考量,广场、公共停车场,也绝对不属于有条件“从宽”的低风险区域,恰恰相反,这样的公共场所往往人车混杂,路面状况比普通大街更为复杂,可能有路人穿行,可能有儿童嬉戏,是最需要驾驶人保持清醒的场所。近年来,在停车场碾压小孩的案例十分常见,没喝都事故频发,更何况喝了?血案累累,怎能脱罪? 而至于居民小区之内的醉驾行为,目前确实是模糊空间,但解释权似乎应该在最高法层面,这关乎整部交通法,而并非各有各的省情,地方有疑问就提出来,而不是越权。 同样从现实经验来考量,建议是一并纳入道路范畴。近年来发生在小区内部、地下停车场的悲剧,也非常之多。而很多司机仗着没有交通探头,野蛮驾驶,从来不理会限速5公里的标识,地下车场横冲直撞,上车就走,不尽观察义务,交通法规约束不到,无疑是最大的乱象根源。如果再加上一个“醉驾自由”,小区内简直可以成为地狱之门。 而目前的住宅小区是越建越大,地下停车场也越来越大,穿梭的小车越来越多,一个小区动辄几千户居民,都像一个小城市似的,却完全处于交通法管辖之外,如何令人安心?而如果醉驾也被排除出追责范围,如何不令人心惊? 醉驾入刑,是历经多年呼吁的成果,是无数血案带来的改进。但是这么多年以来,醉驾肇事依然不鲜见,远谈不上严刑峻法,震慑力度尚嫌不够,竟然又要松绑? 近来年不同地方先后出现了对醉驾门槛动手脚的趋势,不知其初衷何来,但肯定不是站在百姓平安的角度。 醉驾入刑,对普通百姓的震慑是很有效的,一念之差不仅仅是坐几天牢,而且意味着工作、生计、家庭的全面沦陷,普通人不敢冒这个险。然而毕竟有人冒得起,近年来,醉驾犯罪的权贵化趋势明显,动不动就是豪车、二代成为主角,每每引发舆论聚焦。可以说,这些不怕丢工作不怕赔钱的浪荡公子,是惩治醉驾的最后难关,没想到在这关键时刻,竟把本该死守的门槛给劈出个缺口来,广大群众非常之不理解,执政为民,执法为谁? |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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