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23 18:10:02 点击: 次 来源:陆火Media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罕见病患儿母亲收寄管制药物被指“贩毒” 检方:构成毒品犯罪,不予起诉 11月22日,红星新闻披露了一桩“罕见病患儿母亲收寄管制药物被指贩毒”的争议性案件。 报道指出,河南郑州一名35岁的母亲李芳,其1岁零9个月的儿子罹患癫痫(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 这是一种罕见的癫痫症,在医生介绍下,李芳开始购买一款药物氯巴占,用于幼儿疾病治疗。 在超过100个国家,氯巴占被用作抗癫痫药物,具有“疗效确切、安全性高、耐受性良好”的特点。 李芳提供的相关就诊材料显示,不止一位医生将氯巴占及服用剂量,写入龙龙的病历之中。 但在国内,氯巴占在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名单中。 李芳及其他病友一直从代购者手中获取药物;今年7月,一名代购者“为了逃避海关检查”,要了李芳的地址,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寄给李芳,李芳再将包裹转寄给代购者。 不久,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警方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对李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11月23日上午,被指“贩毒”的李芳收到了中牟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中牟县检察院称,氯巴占系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对于癫痫病人有较好的疗效,在国内市场不允许私自买卖。 代购者“铁马冰河”(已提起公诉)非法从事氯巴占代购,即低价从境外购买此类药品,通过微信群加价向患有癫痫疾病人的家属贩卖,从中牟利。 中牟县检察院称,李芳儿子因患癫痫疾病,多次在医院治疗均无明显好转,后经医生推荐服用氯巴占,病情有明显好转。李芳经他人介绍后,多次向“铁马冰河”购买氯巴占。 “铁马冰河”请求李芳提供地址,帮助其接收从国外寄来的氯巴占,并告知李芳如何应对海关查处。李芳为了以后更方便向“铁马冰河”购买药品为儿子治疗,明知氯巴占属于国家管制药品,仍帮助收取包裹并转寄给“铁马冰河”。 中牟县检察院认为,李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 中牟县检察院同时称,李芳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系初犯”“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家中有患癫痫疾病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彰显司法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相统一,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中牟县检察院决定对李芳不起诉,同时,责令李芳具结悔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曾文远指出,“现实中,病友通过海外途径非法获得麻醉药品、精神毒品的情形非常多。” 曾文远说,出现这些情形,主要是因为国内某些药品短缺,或同类药品相对效果较差,“如果一棍子打死,都往‘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的方向走,可能不太合适。” 多名法律专业人士均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并于2015年5月出台了毒品犯罪司法领域中著名的“武汉纪要”。 “武汉纪要”的全称,是《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在这份纪要的第七条,明确了“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纪要称,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但若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专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的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兵指出,“武汉纪要”明确了“出于医疗目的贩卖管制类精麻药物”行为的定性,即不以涉毒罪名定罪处罚。 王红兵认为,管制药品在医疗渠道流通,它们就是“药品”;管制药品在毒品渠道里流通,用于走私、贩卖或者吸食,它们就是“毒品”。 11月23日下午,中牟县检察院作出“定罪不起诉”的决定后,李芳表示,“氯巴占是我儿子治病的药,我们没有用在别的地方。孩子吃氯巴占后,病情确实有所好转,这个药很重要。” 李芳说,不认可检察院对其定罪不起诉的决定,接下来,将向中牟县检察院进行申诉,“我不是毒品贩子。” 李芳同时表示,“希望能有一个吃药的合法途径,不想再有病友碰到我这种情况了。” |
责任编辑: |
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