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25 18:44:3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贩毒”母亲之问:若氯巴占是毒品,我会给孩子吃吗?医生会推荐吗? 河南郑州35岁的母亲李芳(化名),其幼子罹患一种罕见的癫痫疾病,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EIMFS)。 在医生介绍下,李芳开始购买一款药物氯巴占。但该药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名单。李芳和病友们不得不从代购者手中购药。 今年7月,李芳帮一名代购者代收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包裹。结果,李芳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中牟县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不予起诉。 李芳表示,不认可检察院对其“毒品犯罪”的定性,将向检察院进行申诉。 相关信息显示,与李芳同案人员另有4人,分别为代购者“铁马冰河”,以及其他3名帮助代购者收氯巴占包裹的患儿母亲。 目前,代购者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中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其他3名妈妈,则和李芳一样,被检方认定“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多份《不起诉决定书》内容显示,中牟县检察院认可氯巴占等药物对于癫痫疾病有较好疗效,且患儿用药后病情明显好转。 相关《不起诉决定书》内容显示,这名患儿均患有药物难治性癫痫疾病,均在医生推荐下开始服用氯霸占或喜保宁。 其中,氯巴占系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在国内市场不允许私自买卖;喜保宁在境内药品市场无销售。 除李芳外,3名患儿母亲亦被认定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系初犯”“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家中有患癫痫疾病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检方认为,她们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但以“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与李芳不同的是,这3名患儿母亲,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局结书”。此前,李芳曾说,中牟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亦曾多次和她沟通,希望她“认罪认罚”,但李芳坚决不认为她的行为构成了毒品犯罪。 尽管拒绝了“认罪认罚”,中牟县检察院同样对李芳作出了“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决定。 一名患儿妈妈说,她4岁多的儿子仍然不能断药,事发后至今,她无法再找到代购渠道,只能向其他病友购买他们此前存有的药物。 她还说,对检方“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她不能认可,“我之前不懂,签了认罪认罚书,然后就被不起诉了。现在我细细想,检察院还是给我定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为什么给我走这个罪啊?” “如果那些药是毒品,我会让孩子吃吗?如果是毒品,医院的医生会推荐给孩子吃吗?” 另一位湖北妈妈刘某说,“我个人力量太微弱了。我也想寻求大众的帮助,但现在检察院已经给了一个定罪不起诉的结果。” 刘某说,希望能够尽快有一个合法购买药物的渠道,解决更多患儿后期持续治疗的问题,“我没话可说了,我这个案子到检察院之后,我真的很无助。我只能接受。” 11月23日,光明日报刊发评论文章《“贩毒”母亲之问:违法代购海外药能否救命优先》指出: 法律是严肃的,法律也应该是精准的,以及带有温度的,像李芳以及EIMFS的病友,哪怕本身代购、销售、运输了违法的精神类的药品,仅从形式要件上看,满足了涉毒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应该从当事人的客观用药需求、涉案药量、有没有高价转卖牟利,以及是否造成精神药品被作为毒品滥用等方面做出全面分析定性。 在李芳的罪与罚之外,还需要对于EIMFS患儿医疗、氯巴占的制造、销售做出制度安排,在目前的严厉打击情况下,孩子断了药应该怎么办?是继续让家长们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还是有合法化的解决方案?公安机关、海关、医药管理部门以及卫生部门,还有药厂代表,能不能坐下来,拿出一揽子解决方案:氯巴占“走私”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国内短时期内有合法化、本地化生产的可行性吗?对确是用于治疗的海外代购,能不能给予进口证明,并且严格监管流向? “对毒品零容忍,也要对精神药品的非毒品用途做到‘法内开恩’、实事求是,这是法律应有的精准和温度。”光明日报评论文章称。 新京报亦刊发评论文章《为救子购境外药品涉贩毒,罕见病何时不再一药难求?》称: “救命如救火”,对疗法确切、替代性差的救命药,还要加快审批上市进度,用合法进口来取代自行海外代购,“这些综合举措共同发力,方能逐步使患者不再陷入或违法或无药可用的两难境地。” 此外,多名法律专业人士均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并于2015年5月出台了毒品犯罪司法领域中著名的“武汉纪要”,即《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在这份纪要的第七条,明确了“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管制药品,不应以涉毒罪名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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