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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法官“枉法裁判”反被判寻衅滋事罪,出狱后继续举报: 不怕再蹲监狱,我说的是事实

时间:2021-12-15 19:59:2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举报法官“枉法裁判”反被判寻衅滋事罪,出狱后继续举报:
不怕再蹲监狱,我说的是事实


被羁押一年后,2021年9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民营企业家张卫国刑满出狱。
出狱后,张卫国做的第一件事情,是继续举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俞某琴。
一年多前的2020年7月,在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败诉后,张卫国认为,该案一审审判长俞某琴“枉法裁判”。
随后,他在南通本地一网络论坛发帖,实名举报,并留下了自己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等信息。
张卫国在举报网帖中称,法官俞某琴“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发帖第三天,俞某琴的供职单位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向通州区公安局发函称:有多名法官被他人在网络论坛发帖侮辱、诽谤、谩骂,要求警方立案查处。
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张卫国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张卫国系败诉后,试图通过发帖引发公众和相关部门重视,进而达到“案件改判”的目的。
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张卫国编造虚假信息,在公共网络空间散布,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卫国的举报网帖标题为,《举报通州法官俞某琴为抽逃资金1650万元后4天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农民工等损失巨大》。
通州区法院一审认定,2018年3月29日,与张卫国打官司的宝泽公司股东周某宁向宝泽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1500万元,2018年3月29日、3月30日、4月6日,宝泽公司陆续向周某宁账户转账1500万元,备注为“股东借款”。
一审时,张卫国曾提出,周某宁等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要求其对宝泽公司向张卫国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州区法院则认为,周某宁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暂不理涉。
对此,张卫国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通州区法院认可“宝泽公司股东周某宁等人将基本账户资金大额转出”这一行为,该行为涉嫌抽逃资金的犯罪,但法官俞某琴没有将该线索依法移送。
这也是张卫国发表网帖对俞妙琴进行实名举报的核心出发点及论据。
张卫国本人也说,他在网络发布的信息,并非编造虚假内容,俞某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违法违规的问题。
并且,在发布网帖之前,张卫国就曾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过情况反映,但均未给予书面回复及处理,迫于无奈,张卫国才想到网络实名举报。
张卫国认为,这是网络反腐、举报、控告的性质,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而非在完全没有作出调查之前,就以“寻衅滋事”将举报人抓捕。
2021年7月,张卫国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海门区法院称,张卫国编造虚假信息,抹黑、攻击人民法院和相关法院……极大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正常司法活动,明显超出了正常维权的边界。
2021年8月27日,南通中院维持原判。9月7日,张卫国刑满出狱,继续在网络对法官俞某琴进行举报。
“我不怕再蹲监狱,因为我反映的问题都是事实。”张卫国说,至今为止,没有任何部门对他所反映的俞某琴涉嫌“枉法裁判”问题作出实质性调查,法院如何在没有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就认定他在“虚构事实”?
张卫国提供了一份通州区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内容显示:与张卫国打官司的宝泽公司的资金已被连续抽逃,系空壳公司。
对此,张卫国说,这意味着,俞妙琴作为一审法官,早已知晓宝泽公司资金被抽逃的行为,却始终没有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这不是枉法裁判吗?”
他的举报,也终于有了一丝回应。
俞某琴担任一审审判长所判的那起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张卫国提起检察监督后,2021年11月1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张卫国表示,他已经提交了相应证据,希望相关部门能就其持续举报俞某琴一事作出认真负责的调查,同时还自己一个清白。
因为这起案件,张卫国的人生也发生了巨大转变。
因为与宝泽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工地上的设备和施工款一直没有给他结算,加上入狱一年,出狱后的张卫国从曾经的企业家,变得经济拮据,欠下一堆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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