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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政府端出的招商项目违规,执法机关硬拿投资者上刑,谁之痛?

时间:2021-12-21 19:27:3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乌兰察布市:政府端出的招商项目违规,执法机关硬拿投资者上刑,谁之痛?


11月16日,公众号“汤计典频”以《晋商投资1.7亿元被判刑,是非法采矿还是热心建矿?》为题,反映2012年由晋商投资的内蒙古兴和县盛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政府招商引资,对当地大库联乡(现为五股泉乡)境内的白脑包煤矿投资1.7亿元进行勘探、塌陷区整理修复。之后,却在煤炭领域倒查20年专项整治中,被定性为犯非法采矿罪,除盛达矿业公司被判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外,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李某峰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原工程师王某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另有两人被列为在逃通缉犯。
在本案中,兴和县法院判决认定盛达矿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累计采出煤炭资源15.507万吨。”以每吨30元计算,总价值为465.21万元。而这个判决认定的依据存在很大的瑕疵。兴和县检察机关指控盛达矿业所谓非法开采,其实是依据兴和县国土局委托编制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调查报告,而该报告只是从破坏煤炭资源的角度,说了有15.507万吨的量,并没有提及质的问题,到底15.507万吨是不是煤炭呢?
当地公安、检察、国土等权威部门共同取样化验结果显示,其高位发热量856大卡,低位发热量仅370大卡,根据国家煤炭标准,这种发热量的物质远低于国家煤炭资源判定标准,不具有经济价值。按照法院认定的涉案煤炭,以“每吨30元计算,总价值为465.21万元”。而所谓“每吨30元”,仅仅是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1500大卡以下发热量煤炭的政府价格估算出来的。用这种类比参考证据,作为涉案价值的计算依据,显然是既没有科学性,又没有说服力,还违背了证据的直接性原则,同时也违背了价格认定应依法选取3个或3个以上参照物进行市场调研的原则。
该案虽经二审裁定,被告仍然坚持申诉,不服从法院的判决,恐怕主要原因就 在于——案件的判决不能将其与当初兴和县政府的招商引资行为割裂开来。此前,该项目建设不仅一直受到当地两级政府的扶持和鼓励,而且乌兰察布市国资委所属的乌兰察布市盛欣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后改为乌兰察布市矿业投资公司),还在既不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占有盛达矿业20%的股份。
没有实际投资,又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却享受股权收益,凭啥不承担股东应该承担的责任?说白了,民营企业让国有企业空手入股,就是想利用政府权力的影响力。当初盛达矿业拿出20%的股份攀上乌兰察布市国资委所属的盛欣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这门亲戚,目的无非是想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获得政府扶持。
事实上,在相关协议中,政府有关部门也曾承诺协助盛达矿业办理《采矿许可证》。但是,当年乌兰察布市盛欣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只是白拿了股份,并没有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方面尽到责任,办理《采矿许可证》遥遥无期。随着国家能源政策的变化和煤炭领域倒查20年的专项整治,办理《采矿许可证》更无可能。
盛达矿业从当初招商时的座上宾,到现在跌落为阶下囚,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个事实:
一是白脑包煤矿是当地政府推出的招商引资项目,盛达矿业是招商引资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一直受到当地政府的鼓励与扶持,不是企业单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是盛达矿业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对白脑包矿区过去遗留的开采矿坑和自燃煤层进行过保护性的治理,而且治理成果有当地政府组织的验收合格结论。
三是盛达矿业销售的所谓15.507万吨“褐煤”,其实只是对环境有损害,转移堆放的自燃煤渣,属于废物利用,并且已经依法纳税。现在,以开展煤炭领域倒查20年专项整治为由,当地司法机关将其定性为非法采矿案,不仅有“滥竽充数”之嫌疑,而且会严重影响当地的营商环境。
过去,当地政府为了脱贫,病急乱投医,将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煤矿项目拿出来招商,这种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规的。现在国家要整治,当地政府为了推卸责任,全然忘记了过去向商家提出的“要两条腿走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反而是面对纪委交办的案件,个个噤若寒蝉,不实事求是地为投资者廓清是非,让投资者背黑锅,这是典型的没有责任担当的表现。
一个地方为什么会穷,除了客观环境恶劣的制约外,与没有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分不开的。记得前不久《汤计典频》还讲过一个类似的案件,2011年,巴彦淖尔市女企业家徐燕,通过乌拉特中旗政府招商引资来到甘其毛都口岸,投资建设停车场和住宿餐饮生活区。后因中央环保督察组的到来,当地政府怕担责,不仅强制拆除了所有建筑物,使徐燕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当地公安机关还以破坏草原为由,对徐燕刑事立案。这种毫无诚信,又无责任担当的政府领导,又怎能够创造出好的营商环境?地方经济又怎么可能发展起来,又怎么可能不贫穷呢?
另外,我之所以说这个案件是一个“滥竽充数”的煤炭领域倒查20年专项整治案件,是因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下,司法判决越来越强调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当前,全面贯彻少捕慎诉,保护营商环境的司法理念,对涉市场经营主体的负责人、投资人,强调对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应坚决不捕不诉,坚持疑罪从无,不搞有罪推定,体现法律宽严相济的原则。在盛达矿业非法采矿案件中,除了对企业判处罚金100万元外,对两名被告人的判决都是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该判决已经是刑法缓刑考验期的上限,这说明司法机关也是认同被告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当前,司法机关全面实行案件比考核,少捕慎诉便是其中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为此,许多公诉机关一般都把没有社会危险性,有可能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缓刑的案件作不诉处理。
兴和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发展地方经济是当务之急。之前出于急于脱贫的愿望,当地政府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项目拿去招商引资,其初衷无疑是好的。而且这种违规踩红线的行政行为,也是过去全国许多地方在招商引资中出现的一个共性问题。在当前少捕慎诉和保护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当地司法机关对一个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和投资经营者,不惜判三缓五地非要捕,非要诉,这样的司法判决谈何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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