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7 15:07:18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乡村教师因“强奸”入狱,蒙冤35年改判无罪,直到去世未获国家赔偿 2019年,四川省宣汉县七里香二大队的老人桂贞石因病去世了,享年79岁。 这名因“强奸罪”在监狱服刑12年、蒙冤35年的老乡村教师,到死也没有等到国家赔偿。 事情得从三十多年前说起。1978年1月12日,时年38岁的桂贞石突然被警方带走,理由是,警方说他“奸污了多名女学生和未婚妇女”。 不到半年,宣汉县法院就做出了判决: 1973年以来,桂贞石在乡村任教时,利用教师职权,采取对女学生关心、辅导作业、许愿升学、赠送物资等手段,采取“说下流话、抚摸、欺骗引诱”等手段,先后诱骗奸污女学生多人,奸污未婚妇女多人。 因犯“强奸罪”,桂贞石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直到1990年,桂贞石才得以刑满释放。 但桂贞石本人一直在喊冤。他说,自己从未强奸过女学生和女青年,案件材料中所描述的“事实”,都是司法机关虚构的。 桂贞石还说,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只要一申辩就挨打”,还被扣上“拒不认罪、态度顽抗”的帽子。 出狱以后,“强奸犯”的身份,让桂贞石和他的家人始终抬不起头来,遭到周围人的歧视和冷眼。此外,他也无法恢复教职,生计受到影响。 直到2010年,四川省高院才接受桂贞石的申诉,指令达州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12年,达州中院将该案发回宣汉县法院重审。 2013年9月,宣汉县法院重新审理后指出,当年指控桂贞石强奸多名女学生、女青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桂贞石无罪。 这时,桂贞石已是一名73岁的老人。他背负“强奸犯”的身份足足35年后,终于获得了清白。 无罪以后,桂贞石开始申请恢复公职,同时争取国家赔偿金。但是,这两项诉求,都没有结果。 宣汉县教育局、人社局在答复意见中说,当年,桂贞石自己写下交代书,承认自己“指奸、猥亵五年级学生,和已婚妇女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等,1978年宣汉县相关部门对桂贞石作出开除公职处分,与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无关。 同时,法院也拒绝赔偿。 四川省高院在《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中称,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该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四川省高院认为,桂贞石因人民法院错误判决被羁押,发生且持续至1994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不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不属于国家赔偿受案范围。” 实际上,我国19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明确,“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学专家介绍,由于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桂贞石的案件不能直接援引《国家赔偿法》;依据《国家赔偿法》不予赔偿,并不代表作出错误判决的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学专家表示,我国1995年前的法律,对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后的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法院应该根据《宪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同时参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将申请人拒之门外。” 2019年,桂贞石因病去世,至死也没有恢复公职,也没有获得任何国家赔偿。他的亲属说,“关了12年,一点歉意都没有,这说得过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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