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3 08:35:33 点击: 次 来源:原创 作者:张纤夫 - 小 + 大
牢 中 求 学 记(16-5) 纤 夫 五、 看守所里规矩多 看守所里有很多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要求在押人员严格遵守的法规、制度和守则,这些规矩都很明确,虽然严厉,但是只要处处当心,做到也不难。难以做到的是牢头狱霸们制定的种种“土政策”,简直毫无人性可言。这里先谈谈官方的规矩,“土政策”留到后面再谈。 官方的规矩里,有的是成文张贴的,有的是民警口头宣布的。我一进看守所便在号里的墙上,看到公安部的一份关于严管牢头狱霸的规定,全文如下: 公安部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严管对象的规定 牢头、狱霸是指在看守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 应当进行严管的对象: (一)、恃强凌弱,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或者强迫、唆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的; (二)、组织、策划在押人员对抗监管、暴狱、脱逃、集体绝食的,或者故意在监室内制造事端,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拉帮结伙,组织打架斗殴的; (四)、称王称霸,操纵监室事物的; (五)、强拿强要,强买强卖,勒索、占有或者变相勒索、占有其他在押人员个人财物,侵占他人伙食、铺位,经教育不改的; (六)、侵犯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 (七)、有其他牢头、狱霸行为的。但对于未成年、老年、身体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不得关入严管监室。 在押人员严管期间,限制其室外活动时间,限制通信和家属会见,停止一切娱乐活动,停止参加劳动,停止节日伙食调剂,禁止个人购买食品等严管措施。在押人员初次关入严管监室期限为一个月,再次发生牢头、狱霸行为的,严管期限为两个月,第三次发生牢头、狱霸行为的,严管期限为直至离所。在押人员关入严管监室后,仍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该加刑的报有关部门加刑,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调动决大多数在押人员服从管理的积极性,同时,认真总结打击牢头、狱霸的工作经验,按照“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尽快建立预防、惩治牢头、狱霸的长效机制,以此全面带动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管教大队2005年4月20日 还有些规定,是负责管教的民警口头宣布的,如: 在押人员对管教民警要称呼“干部”(据说八十年代以前,称呼管教民警为“政府”,以示没有任何个人关系)。与干部谈话,要站在一米以外处,或者蹲在干部面前,不得靠近干部身体,干部未离开时,不得站立起来。干部进入监室巡视时,监室的门要完全敞开,不得关闭。在回答民警问话的时候,要有一段规范的报告词,如: “报告干部:我叫×××,今年××岁,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机关刑拘或逮捕,现关押在×××号,报告完毕。” 监室内建立有值日员制度,干部进入监室时,值日员要起立报告,报告词是这样的: “报告干部:我叫×××,今天我是×××号值日员。我号现有××人,正在组织学习或生产。” 在病号监,对于在押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定有《日常行为规范》,内容是: 日常行为规范 一、 每天早上6:00起床,中午12:00——14:00午休,晚上19:00打铺, 22:00以后关闭电视机。周六、周日自由活动,不安排学习,但必须保持室内卫生。 二、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30学习,10:00以后自由活动,下午14:00学习, 16:00以后自由活动。学习时间禁止高声喧哗、打闹、娱乐。 三、专人负责以下卫生事务: 大铺2人,风场2人,前柜1人,后柜1人。打地:室内2人,室外2人。打 饭1人,管马甲(号衣)1人,洗打地布1人。每周日下午洗地。 四、从8:00至18:00,由1人值班。夜间值班,每班4——6人,每班2小时。 值班时间不准坐靠、睡觉或看书、写信。 五、每天早晚听到播音后,集合站队听候干部点名,5人一排,禁止打闹,或做其 他无关的事情。 六、为方便大家吃药,上午10:00,下午16:00,各供应开水一次,由专人负责。 七、需要用药,必须提前登记。需要到医务室就诊,必须经干部同意后,统一安排 就诊。 八、经常保持室内卫生,禁止乱扔乱倒烟头、烟灰、杂物、饭菜。 九、每周五下午16:00以后至星期天,为洗衣时间。平日在自由活动时可以洗袜 子和裤头之类的小件物品。 十、电视机由专人管理,按时开关。 十一、严禁串号或与外号在押人员谈话、接触,发现有此情节的,号长或值班员要立 即报告干部。” 号里除白天有值班员之外,晚上全体人员要轮流站岗,每班两小时、四个人(监室 二人,风场二人)。设岗的目的不是防备监室之外的侵入,监室之外自有荷枪实弹的武 警看守,而是监视着在押人员中,有没有人趁人们熟睡之机图谋不轨。 无论白天、黑夜,风场里必须有四人以上,方能停留或就寝(可以睡在风场)。不 准单独一人或二人停留。这是因为风场与监室连接的外控铁门,由风场一侧关上后,风 场和监室两侧都无法打开,要打开它,必须由民警上到高空走廊,搬动相应把手才行。 据老犯说,就是因为某年,有一个判了死刑的女犯,一天,她一个人走进了风场,悄悄 关上铁门后,利用事先撕好的布条和风场的铁栅栏,上吊自杀了。等同号的人发现,报 告民警,民警再上到高空走廊打开铁门,人已经气绝身亡了。此后,便有了这条严格的 监规。 此外,为了防止在押人员行凶或自杀,一切可利用的利器和钝器,如木棍(包括筷 子)、任何铁器(包括钉子、纽扣、拉练环和钢针)、任何玻璃制品(包括药瓶、杯子、 镜子和非批准的眼镜)任何绳索(包括裤腰带、皮带和鞋带儿)一律不准带进监室。 在押人员在关押期间可以与家属、亲友通信,但是,不准打电话。寄来的和发出的 任何邮件都必须经过管教民警检查。 案件未经判决,或者虽已判决,本人正在上诉而未经上级法院最后裁定的,不得接 受家属探监。 家属探监时,或非探监时,给在押人员送进的一切物品,都必须经过民警的检查。 在押人员离开监室,会见律师、接受提审或到法院出庭时,必须穿好马甲(号衣), 戴上刑具,即手铐。死刑犯还要戴着脚镣。经过民警值班室时,必须按照报告词的规范向值班民警报告,经验明无误,准许通过时才能通过。 在押人员因病外诊时,不但要戴上手铐,也要戴上脚镣。 判处死刑的犯人,不但要终日戴着手铐和脚镣,而且要戴重镣。所谓重镣,我所见 到的,是用一厘米厚的钢板和二十毫米粗的钢条经洪炉打制而成的,其重量约在十五至 二十市斤左右。这种镣铐没有锁具,戴的时候是用铁栓铆上的,直到行刑前才砸开铆栓, 取下脚镣。 严重违犯监规的人,除被关进严管监室之外,有的也被戴上刑具,以示惩戒。 这一些,在刑具使用规定上都有明确条文。 不要小瞧了戴手铐、脚镣这件事,其中有大学问,戴得不好,不仅会增加行动的痛 苦,而且可能会留下长期的病痛或终身的残疾。 我初戴手铐时,时间都很短,事先没有向老犯们请教,事后也没什么不好。但是, 对于手铐的无知,终于惩罚了我。 2005年3月2日清晨六点多,我和另外十一名“投劳”人员被押上囚车,解往西华 监狱。囚车开动前,民警递过来手铐,嚷着:“你们自己都戴上吧,两个人一付”。我和 一位开车后知道被判了十三年的诈骗犯挨着坐,他右手接过手铐,熟练地把他的左手腕 和我的右手腕铐到了一起。 一路上,驾驶室里的两位民警高谈阔论着他们各自对卖淫嫖娼的“狗男女”,是怎 么“修理”的;隔着驾驶室铁栏杆的这一头,几位绿林好汉,也毫无顾忌地彼此介绍着自己的姓名、哪厢人氏、犯的什么案子,一拍即合地骂着“共产党他妈的太黑了”!……我的大脑紧张地忙碌着,一会指挥着听力去收听驾驶室里的“警言”,一会又收回听力,接受这耳边的“匪语”。我被他们警匪两家的“报料”完全吸引了。我的“铐伴”一路睡着,我被铐着的右手也动弹不得,将近五个小时的行程中,我竟完全没有感觉到光滑锃亮的手铐原来是多么地冰凉!当晚我从西华监狱又被退回看守所以后,并没有立即感到有什么异常。可是不久,我感觉我的右手腕,在大拇指的后方,有一个硬币面积大小的痛点,虽非剧痛,但却终日不断。一个老犯指点我,这是冬天叫手铐长时间冷压的结果。他说:“戴铐的时候,你怎么不把内衣的袖口拉出来垫上呢?再说了,怎么不常常活动活动血脉呢?”至今已经过去两年多了,这个痛点依然四季伴随着我,有时为了保暖减痛,我不得不戴上针织弹力护腕。这个痛点已经成了我的一个无形的坐牢纪念物。 而我戴脚镣的经历却幸运多了。 我第一次戴脚镣,是在第一次“外诊”那一天。在医务室,我被戴上脚镣以后,大夫让我等一等。他去找了一根细绳子来,然后蹲在我面前,将绳子的一头系在了脚镣的铁链上,站起身,将这根绳子递给了我。我说:“不用,不用,铁链不重,我拉得动。”他说:“你拿着吧!你不懂。”然后,他告诉我:两脚趟镣走,镣环在脚腕处左右转动,时间长了,会磨破脚踝骨,很疼的。用绳子提起链子来,就没事了。我照着他的嘱咐做了,果然没问题。 后来,204号监室背进一个双脚残疾的青年,他不能行动,连站立也不能,每次大小便,都要别人背着、扶着,艰难得很。我看了他的双脚,围着踝骨一圈都长着高高的疙里疙瘩的疤瘌肉,脚腕和脚掌都已经僵硬、变形,不能活动。我问他怎么弄成这个样子?他忿忿地小声对我说:“他妈的!戴镣戴的!”原来,他受处罚戴过脚镣,日子长了磨破了脚腕,没有及时给他去镣治疗,结果出现了严重感染,后来经过治疗,伤口虽然愈合了,但是双脚已经残废。他说医生告诉他,至少要做七次手术,他才能下地。他难过地说:“到刑期满了,我人已经残废了!Ⅹ他妈的!我就在这看守所里住一辈子吗?!”一个青年,戴了一次脚镣,竟毁了他的一生,谁该来对他负责呢?…… 注: “打铺”——就是每早和每晚由专人来统一铺床叠被。 “打地”——就是清洁地面。 “洗地”——就是用洗衣粉水把监室和风场的地面全部清洗一次。 “打饭”——就是开饭时,用大塑盆在监室内隔着铁栏门,接住走廊上送饭工用白铁漏槽倒进来的馍、菜、水,然后再分给各人。 “马甲”——就是印有监室编号的坎肩。穿着后,便于民警识别穿着人是哪个监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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