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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服务员的艰难维权路:劳动法“失效”,只能靠微博发声

时间:2021-04-08 13:43:2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酒吧服务员的艰难维权路:劳动法“失效”,只能靠微博发声

我在劳动局的经历让我清楚地看到,在执行法律的、有执行决策权的是一个个的普通人,并不存在一个脱离了社会的,大而空的“法律”概念。
大学毕业后,我在某二线城市的一个酒吧做服务员。工作短短十天后,我被辞退了。公司拖欠了我的工资近一个月,经过来来回回的协商、劳动局的介入、以及最后不得不微博维权后,我终于拿到了2000元工资。
这可能不会是一个很精彩的故事,因为它没有那些常见的让故事更戏剧化的力量悬殊的正邪对比,它涉及到的人不多,金额也很小,甚至它听起来更像一个“遇人不淑”的故事。
故事的主人公也称不上意志坚定、抗争到底。但正因为这不是一件多大的事,它其实是更常见却不被讲述的。我的经历折射出了服务业的从业者、劳动者维权的困难。

店长说:“欢迎你告我”
毕业后,我去到外地,在一家即将开业的酒吧找了一份服务员的工作。这也是我的第一份工作,我处在一种毫无防备且充满期待的心情中,就这样稀里糊涂地签了一份劳务合同——实际上等于根本没有签合同,因为合同只有一份,我签名之后,公司没有签名盖章,就把合同收走了。
后来我很快意识到了合同存在的问题,因为我原本应该签署的是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你能见到的服务员,绝大部分都是劳务合同工或无合同工。
劳务合同只是一则松散的“你办事,我给钱”协议,《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劳动者应得到的保护,在此均不作效。你可以这么理解,我们的工作性质就像那些下矿挖煤工资日结的的“临时工”,风险自担,没有任何国家和单位提供的保障。
即使意识到老板从一开始就挖了个坑,我始终抱着一丝侥幸心理。因为我觉得:
(1)老板那么有钱。
(2)老板人不太坏。
(3)在服务业,因为人员流动性很大,不签劳动合同是一个常态,换个地方很可能还是这样。
即使,
(1)有钱也可以很抠。
(2)老板还没到使坏的时候。
(3)中的因果关系并不成立也完全无法证明不签合同的正当性。
我当时只能用这些理由安(欺)慰(骗)自己。同时,在朋友的提醒下,我开始注意收集照片一类的工作证据,也提醒了一些其他同事。
工作及加班的情况暂且略过,离职那天晚上,店长提出要下调三成工资,我提出这违背了合同内容,如果是这个工资,那我一开始就不会来做这份工作。
这时店长问我:“你签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这句话让已经在坑底的我完全清醒了,我开始反击:“我在这儿上班,我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事实,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然后店长说:“我学过法律,欢迎你告我。”
我完全被这句话激怒了,马上回应道:“法律不是你这么用的!法律是用来保护劳动者的!“
在当时,我觉得自己是有备而来的,我是正义的那一方,我胜券在握,不知道自己马上就要迎来一波社会的毒打。

帮助我的不是劳动法,是微博
理论上,店方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一次付清工资,但店方一直拖到过了次月的结工资日。后来我几次和老板、店长讨要工资,他们似乎打算无止境地拖欠下去。在最后一次和店长面谈时,他变成了胜券在握的那个。
他说:“你肯定是去过劳动局,发现没什么用,所以只能来跟我协商。工资是不会有的,只能给你向公司申请一点交通补贴。”
这是我后来在反思的:即使在和公司已经撕破脸的情况下,为什么我还是没有直接走法律程序而是选择私下协商?首先肯定是因为我对法律不熟悉,并且直觉地认为走法律程序需要更多时间精力成本。
但最重要的还是,我仍然对于原公司怀有好意,我还相信人的基本良知,我认为即使在没有可参考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付出了劳动的人应该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一个基本共识。
在我不得不去劳动局处理这件事情之后,身边还有一些声音问我,是不是我的态度太强硬了,我能不能说点好话,想办法和解呢?但店长的预设(我找他协商是因为法律程序没有用)让我意识到,低头没有用,我怀着好意地退一步,他们只会觉得我认输了。因为他们看不到好意,只能看到利益。
我想我应该改变我的思维,维权不只是“回应”式的,因为被侵犯了所以反抗,它应该是更具自主性的,是在践行一种“本该如此”的理念时,也面对和处理必然的阻力。这种思维转变能让我更有力量,我的行为会更少地被我对TA人的期待所左右。
之后我采取的第一步是要求劳动监察大队介入调查,就是要求TA们派人和我一起去店里核实情况,一方面是给公司施加一些压力,另一方面检查公司是否有考勤表,也可以确认店方的失责。但大队工作人员不承认这是TA们的职责范围,还告诉我,介入调查没有用的,最后还是要去申请劳动仲裁。
我所在的城市的仲裁法庭只有周一和周四接受立案,所以我必须在那天下午五点钟之前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于是我紧赶慢赶,连水都顾不上喝,在劳动局对面的打印店里整理了一沓资料,在快下班的时候交到仲裁处。
两个工作人员收了我的资料,一边聊起天来。一个对另一个说:“还以为今天没什么人呢,快下班了来这么多人。”
仲裁法庭的工作人员看过我的资料之后告诉我,胜算不大,因为我提交的都是电子证据(微信员工群聊天记录,工作照,体检和录入收银机的短信,开会录音)。
这时我才意识到,公司几乎完美地避免了所有我能取得法律效力更强的书面证据的方式(提供合同、考勤表等,以及任何有公司盖章的文件)。
如果提起仲裁,审理的过程会长达半年,我要付钱请律师,并且很可能会败诉。工作人员建议先由TA们调解,之后我再决定是否立案仲裁。
之后正好到下班时间了,我和工作人员一起走下楼,快到马路边的时候,我忍不住愤怒地请求她:“你一定要帮我啊!他(店长)藐视法律!”
对方看了我一眼,没有说话。我突然觉得很尴尬,我在演日剧吗?工作人员刚下班。她穿着灰色毛衣,背着一个单肩挎包,就那样走到马路对面去了。
我突然觉得很无力。并且,坦白讲,可能因为我没什么社会经验,刚才的场景给了我一些冲击:我想象中的“严肃的”“主持公正”的仲裁法庭,其实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办公室,里面的人也只是普普通通地在办公而已。
和TA们沟通的感觉就像,在这个办公室办公的人是一些外星人,或者说是一些只读过《劳动法》、没有任何社会经验的人,你必须想办法使TA们相信,你是在那个酒吧上过班的。不论TA们主观意愿上是否愿意相信我,我寄予莫大希望的《劳动法》现在成了TA们无需相信和支持我的理由。
几天后,劳动局打来电话告诉我,TA们和店方通过电话,但对方依旧不愿付工资,我需要等下一次三方共同出席的调解通知。到这一步,我终于采取了最开始就想做但一直没做,事后也被证明最有效的方式:发微博。
很快地,公司就第一次主动联系我,但不是为了工资,而是要起诉我。为了给我造成更大的心理威胁,公司还告诉我,已经和其TA同事确认,这件事是我主使,只会起诉我一人(一起离职的同事还有几位,也都在社交媒体上曝光了这件事)。
但这条微博还是使我拥有了和公司协商的筹码。最后,我删除了微博,并且拿到了低于工资标准的部分工资。

个体的“倒霉”经历,背后是不完善的法律
这不仅仅是一个倒霉蛋遇到坏人的故事,在整个服务业对劳动者的压榨几乎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寄希望于“遇到一个遵纪守法的好老板”还不如去彩票。而在没有更好的选择的情况下,很多服务员还是不得不打无合同黑工。
通过和一些同行的聊天,我发现TA们要么是完全没有了解过合同的问题,要么是像之前的我一样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倒霉的不会是自己。
即使真的被坑了的人,很有可能也不会真的去维权,因为就像我经历的那样,和要付出的时间精力比起来,那一点工资和虚无的“正义”实在称不上划算。
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我还发现,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靠(社交)网络管理员工和安排工作,它们可以避免采用过去的书面形式,也因此避免了留下可追查的法律证据,这对于劳动者是很不利的。
然而另一方面,公司想起诉我侵权,凭借的是我的微博。相较之下,在《劳动法》下,电子证据的低法律效力却让劳动关系难以得到认定,这样的判定是远远落后于现实的。法律事实框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而现实往往比这些条件复杂得多。
前段时间拼多多员工猝死一事后,有一些讨论提到,《劳动法》在落地的过程中,无力处理复杂变化的现实情况。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仍然在呼吁更贴近现实的、更加完善的法律。
我在劳动局的经历让我清楚地看到,在执行法律的、有执行决策权的是一个个的普通人,并不存在一个脱离了社会的,大而空的“法律”概念。后来,在看何谦(注:何谦因在网络上讲述自己被公益“大佬”邓飞性骚扰的遭遇而被对方起诉)一审败诉的判决书时,我也会联想到自己的这段经历。
判决书称何谦对邓飞的指控“无法使人毫不犹豫地相信”性骚扰/性侵曾发生过——那份判决书里充满的是人的声音。弦子诉朱军案里,很多人表示不相信任何一方,只相信最后的判决。但法律和法律判决其实也是一群人的意志的集合,甚至是一群人的偏见的集合,不能代表绝对的、最终的公正。
和原公司打交道的经历让我明白,不要对人性有过高的期待,不要期待能用自己的善意去感化和改变别人,比这更重要的是保持自己的底线,不要妥协,做自己相信的对的事情。
在整个维权的过程中,我得到很多朋友的帮助,即使这只是一件很小的事,TA 们还是很真诚地、不厌其烦地帮助了我。接受到的这些善意,让我觉得我也要尽我的力量去帮助更多的人,就像一个帮助了我的朋友对我说的:“打工人就该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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