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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徐州沛县法官王欣是如何践踏法律的

时间:2018-10-20 18:05:4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实名举报:徐州沛县法官王欣是如何践踏法律的
 
 
在呼唤司法公平正义的今天,我作为司法腐败的直接受害人,公开揭露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欣是如何严重糟踏《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作贱《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违反办案纪律,肆意践踏、亵渎法律胡乱审案判案的。
 
我叫吕康军,家住江苏省沛县新沛路25号。
 
2013年9月下旬,朋友贾金东多次找我,说他和陈双全、高建军三人承包了江苏和鼎建设工程公司在沛县经济开发区许阁安置小区的第一期工程,由于该公司不能及时按协议节点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一再拖延。贾说这个工程是大清包,工期还有3个多月。如能帮他筹措周转资金,很快就可以完工。在他承诺能确保我资金安全和自己权益不受侵害后,我才答应帮他筹资。并于2013年10月15日与和鼎公司三方共同协商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在明确约定“主体验收合格后支付协议价款的50%”等节点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又特别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和鼎公司支付的所有工程款必须由吕康军签字才能领取。
 
但此后发生的一切完全出乎我的意料。2015年10月,我才发现工程余款与实际不符,便于10月16日到和鼎公司查询,结果发现2014年1月26日支付的47万元和2014年1月21日支付的3000元都是他人所领取,根本没经过我签字。女会计在查阅档案资料后,不但对照档案给我手写了一张付款明细而且又打出一份记载着付款凭证号的明细给我。更令我生气的是,工程竣工后,我要求和鼎公司结算,和鼎公司不仅不愿意进行竣工验收,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下余工程款,还在没经过验收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份擅自上房。由于多次追讨无果,我只有拿起神圣的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和鼎公司违约支付的工程款和下欠的工程余款。
 
此案事实是非常清楚的:一、和鼎公司违反三方约定,将工程款支付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在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上房,并企图以工程质量为由拒绝付款,这是法律明文规定不予支持的。面对我的起诉,和鼎公司仅仅是手写一份文字“证明”,将违约支付他人工程款的时间提前至三方协议签订之前6天,并偷换概念,将“主体封顶”说成“主体验收”,企图逃避违约责任。他们不仅否认会计手写和打印的那两份付款明细,还采取卑鄙手法故意破坏墙皮,并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同时要求我赔偿巨额质量保修费。
 
当时我非常天真地认为,法院是主持公平正义的地方,审理这一事实简单的案件并不困难。
 
首先,和鼎公司违约支付工程款事实确凿,不容抵赖。我本人有会计打印的记载着付款凭证号的明细,而且会计凭证、支付承兑支票存根、收条等证据,另外也可以去沛县质监站调取主体完工验收报告,一查便知应付款节点数额及已付款时间。
 
其次,以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也是违法的。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早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发包人违法使用建筑工程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可是,就这样一起事实清楚、有明确法律条文可以适用的案件,到了承办法官王欣手里后却被其下述的乱法乱纪行为审成了一个大冤案!
 
一、办案故意选择性失明,明显一头偏,不是平等保护双方诉讼权利,而是差别、歧视对待笔者,优待厚待对方当事人。这个案子其实不是他在审,而是他在对方的操控指示下按对方的意思来审。
 
1、对案中和鼎公司涂改的原始凭证,王欣视而不见,直接采信。
 
2、对我提交的和鼎公司财务人员很早就真实提供的付款明细,他不加明察,粗暴地以没有加盖财务印章和打印人签字为由当庭一口拒绝采信,但对比较起来证据质地低劣的和鼎公司的一纸仓促应诉的手写说明却荒唐地欣然采信,致使错误认定工程款是在三方协议签订之前2013.10.9支付的。我当场提出异议:为什么所有的工程款支付都有付款凭证,唯独违约支付的这几笔只有手写证明?付款凭证哪儿去了?王欣拒绝解释。
 
3、对笔者的任何申请他都一概拒绝,不理不睬,如多次正当请求的保全和“冻结”和鼎公司银行资金。但对和鼎公司的任何请求,他都言听计从,“照此办理”。例如:对方提出的反诉并不符合反诉合并审理的法定条件他却准许,对方提出的鉴定申请并非必需,他也准许。
 
二、对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的且完全可以收集来的对笔者有利的相关证据故意不予收集。
 
笔者提出:本人提供的证据可以不采信,但会计凭证、支付承兑支票存根、收条是无法修改的,还有沛县质监站的主体完工验收报告等书证客观、中立,对定案有重大意义(因为这笔款就是主体完工验收这个节点应支付的),一查就清楚了,因笔者无法收集,申请法庭调查收集,可是,王欣对此根本不睬。明显是处于偏袒对方!
 
三、工作态度恶劣,威胁恐吓笔者,并且为此当笔者要求他回避时,他拒不回避。当我拒绝在一份我不同意的鉴定报告上签字时,王欣恼羞成怒地拍着桌子指着我说“你等着……”(我可以举出更多类似的例子),我要求他回避,他置之不理。
 
四、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王欣罔顾事实和法律。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他刚愎自用,蛮横跋扈,视若无睹,枉法裁判。
 
五、迎合对方当事人拖诉需求,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和鼎公司放话要“拖死”我,王欣就硬生生拖了笔者17个月才审结了这个并不复杂的案子。
 
王欣的上述种种行为都直接违背了《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应当禁止的行为规定,恳请上级机关给予查处。
 
习总书记说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是,在庄严地法庭上,我却感觉不到一丝一毫的公平正义。
 
当我噩梦般地经历了这场诉讼后,心里非常迷惘:中国司法的公平正义究竟在哪里?中国的法庭、法官还能不能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
 
面对法官明显偏袒一方的违法判决,我想问几个为什么:
 
为什么法律健全了,老百姓打官司更难了?
 
为什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这里变成了一句空话?
 
为什么法官可以颠倒黑白、肆意践踏法律?
 
法官如此肆无忌惮的底气究竟从何而来?
 
这中间到底有什么猫腻?
 
我真的希望能给我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和说法!
 
我在通过正常司法渠道不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只能公开揭露这些司法腐败的制造者!
 
司法腐败的受害人:吕康军
 
201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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