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5 19:28:24 点击: 次 来源:政七街27号 作者:温献伟 - 小 + 大
一大早,见识了一名校园“古惑仔”。 据报道,广西南宁一名初二男生,不仅围殴、持刀追赶同学,还自称“老大”,经常犯事、屡教不改…… 新闻视频中,“老大”身披红衣,出手那个狠毒,气焰那个嚣张。 即便成年人,都不寒而栗。 然而,面对这样的“问题少年”,法律法规却跟“逗你玩”似的—— 学校不能开除、警方不能立案。 学校说:因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将他开除。 民警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犯重大刑事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 都有理。 因为背后都站着煌煌国家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但,细思极恐。 《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在保护谁?! 这些年,校园欺凌事件屡有发生。 可结局往往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呈现出来的现实窘境:都是“护了坏孩子,坑了好孩子”。 尽管民间呼声和吁请从未间断: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降低刑责年龄……但立法者似乎都是失聪者,不屑与民意论短长。 也好。学校没辙,警察没辙。 敢请坐而论道、侃侃而谈的法律专家出面,用一颗温暖仁爱之心感化“问题少年”? 或者,敢请某地某些牛逼的法官坐下来,语重心长地给“问题少年”讲讲政策、拉拉家常?! 法律是用来“惩恶扬善”的。无法惩恶,扬起来的,就绝对是伪善。 据报道,“为了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校方建议家人每天接送他上下学”。 这是目前法律缺位之下(也可用“健全”一词),受害方能够自救的唯一选择和出路。 悲凉,也挺悲壮。 法律不能过于“温情”。法律还应具有和发挥制衡原则。当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超出学校等相关机构的管控能力之时,法律就应“该出手时就出手”。 而不是像《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那样:“未犯重大刑事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 难道非要等到重伤或者杀人事件发生,才算重大刑事案件?! 一个道理很简单:最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孩子,应该成为法律优先和重点保护的人群;而及时、适当地运用法律惩戒施暴少年,防止其在一味被放纵中滑向更深的深渊,又何尝不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呢。 但在立法者眼中,可能始终在强调和美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和意义,却忽视了法律正在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成为“老大”们肆无忌惮、目无法纪的保护伞。 因此,此时此刻,很怀念多年前的少管所、工读学校之类的青少年矫治机构。 比起当下学校和警方的束手无策、黔驴技穷,以及受害者的满眼无助、手足无措,那是一个稳妥的安置和归属。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时候作出修改了。 必须要让校园“老大”们对法律心存敬畏、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所忌惮。 不能让每一个孩子都生活在恐惧之中。 倘若法律依然高高在上,孤芳自赏,睥睨群民,真的沦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那将是谁的梦魇? 细思,依然极恐。 |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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