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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把善良逼成了罪犯?

时间:2019-01-29 00:34:0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是谁把善良逼成了罪犯?
 
网友上传了一段视频,在说明中提到:杀人犯在莲东市场的土楼坪公交站上了35路公交车后,就对一个女的莫名其妙的乱砍,整车人包括司机吓得全跑光了,司机钥匙都忘记拔下来。没想到那个杀人犯又自己开着35路公交车从土楼坪往清华御景这里一路上乱撞,撞死了好几个无辜的路人和骑摩托车的。
随后,有人补充道:这个是新陂的村民,因政府拆迁,对社会不满,杀了一名村干部和一名民警,然后挟持了公安,从莲东一路冲红灯,撞了很多人,……
看到这起案件,不得不使人联想到:“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杨佳案”,“于欢救母案”,以及“平度暴力袭警案(官方定性)”等等。
这些案件,从单一的角度去看,都是独立案件;当系统分析的时候,我们又会发现:同属案件都在同一种“介质”的推动下,激活了当事人犯罪的冲动。而这种“介质”恰恰像电脑病毒一样,正在无禁的蔓延、复制和扩散着。
抛弃案情不去考虑,我们试想:这些犯罪嫌疑人,甚至被法律定性为罪犯的人,他们天性就是恶的吗?从个人理性角度出发,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原本是善良的。至少,在走上犯罪道路之前,他们是理性的,是可以通过自我约束达到控制自己行为的。
到了这里,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另外一个问题了:是谁把善良逼成了罪犯?
任何犯罪,都是有诱因的。正如平日所言:“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更不会有无缘无故的恨”。作为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他们在实施犯罪前,首先要有犯罪动机。
谈到犯罪动机,我们再回过头来梳理这些案件,或许能够找出我们想要的答案了。
“杨佳案”,诱因是:杨佳租了一辆自行车,被巡逻警察拦下盘查,在此过程中拒绝配合,造成大量群众围观。被带到警局,警方询问6个小时后,判定杨佳的车系“租用”,对其放行。
在询问的过程中和被拘留的期间,闸北分局民警对杨佳使用了惯用做法,以及“照顾”,常常拳打脚踢。杨佳出去以后,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得到的结论是:“性器官受到损害,以后很可能将无法生育。”
随后,杨佳到闸北分局讨要说法,闸北分局同意赔偿,但标的为1.5万元私了此事。需要注意的是:杨佳的最初诉求主张是3万元。
事发前一个月该分局领导还曾经威吓杨佳“不要再闹了,再闹就抓起来”、“一分钱都不会赔偿”,这就是矛盾的根源。这也是导致“我给你一个说法”的最终诱因。
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是没有如果的。但是,从做人的角度出发,我们就应该加上“如果”。
众所周知:警察是各类案件的侦办机关,警察办案应重事实、讲证据。在处理杨欢租车的案件过程中,如果能够做到“律己律人”,如果能够做到“依法办理”,如果能够做到“以人为本”,还会有殴打行为的发生吗?还有“惯用手段”和“照顾”吗?还有暴力侵害吗?
当问题和不良后果发生后,当事人提出3万的赔偿高吗?换位思考一下,我们常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换成是“你”,还会只要3万吗?
透过案件,我们看到:“权利的牛B”。虽然,国家一再重申“有权不要任性”,到了基层那不过是天上飘过的五个字:“那都不是事”。
“于欢救母案”,警察没有出警吗?答案是:出了。但是,并没有勒令制止不当违法行为;也没有带回警局进行询问。
如果呢?……
“平度暴力袭警案”,警察始终在现场,不但如此,还有大量的保安。起因又是什么呢?
如果,我们的地方领导干部具有法治思维,能够依法依规受理和办理军人待遇不公问题。还会引发集访吗?如果,集访过程中,地方领导干部能够正确引导、耐心劝解,还会发生不该发生的问题吗?
我们常说:“话,是心灵的窗口”。没有谈不拢的事情,没有说不清的道理。可问题是:我们的领导干部又是怎么谈的?拿什么谈的?唯一的答案就是:“权利”。
回头看昨天的“35路公交案”,其诱因难道不是“权利”所致吗?
我们始终在谈论“法治”,始终在强化“宪法”的地位,始终强调要:“有法可依”。可问题是:怎么依?
当行政渎职的时候,当执法者违法的时候,当执法者成了“权利”工具的时候,人民能如何呢?
我们常说:做人要“自律”!这只是对于个体而言的吗?
或许,我们已经到了该反思“是谁把善良逼成了罪犯?”这个问题的时候。
法治的目的是什么?惩恶扬善?还是激发罪恶?!
原罪,还要继承和弘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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