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22 06:58:57 点击: 次 来源:旗帜中流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治理“非法讨薪”,还需先治非法欠薪 据《新京报》报道:2019年1月10日一天之内,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办事处的两个工地上接连发生农民工以跳楼、爬塔吊的极端方式讨薪事件。一起发生在上午10时许,工头杜某某带领4名工人爬到工地楼顶,悬挂“还我血汗钱”的条幅,以跳楼相威胁讨薪。另一起则发生在下午5时左右,菅某某酒后爬到工地一塔吊上,声称不结算工程款就从塔吊上跳下去。前后僵持了两个多小时,直到工程欠债方答应支付28万元工程款之后,菅某某才从塔吊上下来。另外一起欠薪事件则显得有些离经叛道,债务人竟然是吉林省四平市政府。据报道,在建设203国道过程中,四平市政府一年多来,共拖欠工人工资2480万元,至今尚未支付。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由来已久的不良社会现象。近年来,虽然经过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以规范和整治,但问题依然积重难返,并未得到禁绝和根治。有拖欠就会有讨要,农民工为了讨要工资,可以说是几多辛酸几多泪,讨薪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作揖下跪、苦苦哀求,自然是家常便饭。如果这种卑微到尘土的方式还不能打动欠薪者的心,那么跳楼、爬塔吊,甚至喝农药等自虐方式便成了农民工们讨薪的最后武器。用这种极端方式讨薪的成功率虽然很高,但是,却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1月10日下午,济南市那个爬塔吊讨薪的菅某某最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农民工因“非法讨薪”、“暴力讨薪”被行政拘留算是轻的,比这些更严重的是2016年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对8名“非法讨薪”者公开宣判。 农民工维权讨薪被判刑,这是一个十分沉重的话题,不少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纷纷表示难以接受。农民工讨薪本来是讨要自己的劳动所得,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他们在维权过程中所采取的过激行为,虽然客观上妨碍了公共秩序,也只是选择维权方式的错误,在主观上他们并不想违法犯罪,更不想去跳楼、跳塔吊牺牲性命。他们这么做完全是在理性维权、合法维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被逼无奈所做的选择。他们只是希望以此种方式来引发社会的关注,从而获得社会的同情与救济。 对农民工“非法讨薪”现象,很多人喜欢将问题的根源归结为农民工不学法、不懂法,这是十分荒谬的。难道学法、懂法的人就不会采用过激手段维权吗?2010年7月28日的《南方都市报》发过这么一篇报道,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冯滨,为帮被单位辞退的妻子维权,在司法途径和上访都无人理睬的情况下,他身穿法袍站在省高院门前喊冤,而且见车就撞。请问他的行为与农民工跳楼、爬塔吊有什么不同?身为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他难道不懂法吗? 过去,有人总是对农民工的“非法维权”行为谴责多于理解,总有人站在道德和法律的制高点上教导他们要理性维权、要依法维权。但是,依法真的就能维权吗?农民工因为“不懂法”让人揪住了尾巴,但法官冯滨懂法,可是法律并没有为他敞开维权的大门,最后还是依靠“过激行为”,才获得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所不同的是农民工们爬塔吊、跳楼讨薪,而法官则穿上法袍喊冤,“创意”更加冷峻深刻。我们表达这样的观点,并非提倡和鼓励人们用非法手段去维权,恰恰相反,是在抨击那些阻碍包括农民工讨薪在内的维权障碍。试想,如果企业有良知,体恤农民工的辛苦,它还会欠薪吗?如果劳动执法部门能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农民工还会去跳楼、去爬塔吊吗?如果当地政府能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注民生,还会有讨薪现象发生吗? 拖欠农民工工资,无疑是社会发展中的一种病态,如果说仅仅是发生在民营资本身上,我们尚且可以用资本的嗜血性来解释,但像四平市这样的地方政府拖欠农民工工资,这就是事关政府诚信、政府形象的大事了。给劳动者及时结清劳动报酬,应该是做人、做企业和政府立足的最低道德准则。在我们走过的革命历程中,曾经有“劳工神圣”的口号,如果连自己付出过汗水的劳动报酬都要靠跳楼、爬塔吊等违法行为去讨要,还何谈神圣?恐怕连起码的尊严都没有了。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上,不是没有法律法规,除了国务院每年都在春节前下发文件关注农民工工资问题外,还有《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别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2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将“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关注劳务工资问题,却未能根治恶意欠薪现象的蔓延,说明什么问题?人们不得不在心里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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