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28 15:29:01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李蓬国 - 小 + 大
6月21日下午5点多,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一辆120救护车刚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撞上了一辆路过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车主63岁的戴某倒地,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死者女儿戴小姐说,当确定是救护车闯红灯时,心里多少有些宽慰,毕竟父亲的死可以有说法了,他是正常行驶,没有闯红灯。但当听到120救护车司机的说法后,戴小姐又几乎陷入了绝望的境地。该司机李某称,120属于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闯红灯,撞了人是免责的。(7月23日《扬子晚报》) 救护车闯红灯,在斑马线上撞死六旬老人,而司机还声称执行紧急任务可免责。如此荒唐之事,暴露了涉事司机及医院的傲慢和冷血,令人不寒而栗。 “120救护车的司机李某说我父亲虽是正常行驶,但没有听从现场交警的管制,他车辆上有行车记录仪。”戴小姐气愤地说,他们家属观看了现场的视频,证明现场并没有交警,李某在撒谎。而在后来的交涉中,交警发现该车的行车记录仪根本读不出来,形同虚设。 明明老人是正常行驶,救护车司机闯红灯把他撞死,居然还狡辩称是老人没有听从现场交警的管治,且声称有行车记录仪为证。结果是现场根本没有现场交警,救护车的行车记录仪甚至读不出来。这种耍赖、污蔑行为,暴露了涉事司机无耻无知、无法无天的丑恶嘴脸。 记者看到,事发时戴某骑行在非机动车道的最外侧,当他经过斑马线时,其左侧还有车辆。按照戴家人的说法,戴某的可视范围应该在正前方,余光之处的救护车可能被忽略;此外,当戴某前行至跟救护车同一条直线上时,两者相距约三到四米,只要救护车速度稍慢一点,双方绝对不可能发生碰撞。 也就是说,老人无法判断身后有救护车,当然也就无法避让。救护车只要不追尾,就不会撞死老人。匪夷所思的是,救护车连警报都没有拉响。为证实此事,戴家人在事发路段寻找当时的目击者,有目击者称似乎没有听到警报。戴家人连续“跟踪”了吴中人民医院所属的多辆120救护车,前后长达3天,并拍摄了视频,发现该车型多次在接任务时没有拉警报。 救护车居然在不拉警报的情况下一路狂奔,任意闯红灯,把人撞死也无所谓,这是一种藐视法律、践踏人命的恶劣行径。在这背后,全是傲慢与冷血。涉事司机以为,我开的是救护车,条条大道任我闯,管他红灯或绿灯,有人还是无人。如果有人因为“挡路”被撞倒甚至撞伤撞死,就是活该。而且,就算撞死人,也不用自责,不必负责,因为救护车是要“救死扶伤”的,有权闯红灯,不闯白不闯,撞死白撞死,又何乐而不为呢? 以上是不是“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人”呢?未必。所谓“言为心声”“行为心表”,从司机的言行可以判断,他当时的心理就是这样。明明可以避免撞人但仍要撞人,应该拉警报而不拉,把人撞死还说“执行紧急任务可以免责”,毫无疑问,这些言行的背后就是“撞死你活该”的冷血思维。 事实上,司机也没有在执行什么“紧急任务”。根据交警记录和死者家属走访了解,“当时救护车上运载的是一名腿部受伤的市民,医生也进行了包扎处理,就是小碰撞引起的,我们判断不会危及伤者的生命,应该算不得是紧急任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不受规定限制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是执行紧急任务,其二是确保安全。该条款下的“条文注释”标明:“当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 既然该救护车根本没有执行“紧急任务”,又没有拉警报,还闯红灯、追尾,把正常行驶的老人撞死,那么,根本不具备“免责”条件。肇事司机应为老人的死负全责。医院长期以来疏于管理,没有严格要求救护车拉警报,当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戴小姐说,更不能让她忍受的是,吴中人民医院相关领导对她及家人冷漠的态度。7月21日,苏州市姑苏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民警组织戴家人跟医院方面见面,准备就事故进行协调。然而,令戴家人失望的是,当时只有救护车司机来了,院方没有任何人到场。“医院甚至都没有对我父亲进行临终护理,身上的血迹、创口都没有整理。”戴小姐说,在事故发生后的十几个小时里,她没有见过医院领导或工作人员出面说明情况。 总之,生命是最可宝贵的。医院应以救死扶伤为天职,而不能打着救死扶伤的旗号去践踏人命。“执行紧急任务”更不是救护车横冲直撞撞死人的免责金牌。任何人任何单位藐视法律、践踏生命,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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