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07 13:51:29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曲征 - 小 + 大
7月29日,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女)与其女儿耿某骑电动车路过庞某的西瓜地时,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当她与女儿骑电动车离开时,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三人同时摔倒。耿某双膝盖擦伤,电动车车把摔坏。结果民警让瓜农倒赔300元。8月4日,河南鹤壁警方再次通报此事处理情况:偷瓜者被拘留3日,涉事民警被停职。(8月5日《北京青年报》) 此事可谓一波三折。先是民警让西瓜主人倒赔300元钱,后又动员偷瓜者宋某将300元钱退还给西瓜主人,现在再对偷瓜者进行拘留,显然,法律专家的说法以及网络舆论对处理结果起了作用。从中也可以看出,民警对于此事的处理标准也是很不明确,一直左右摇摆。 民警之所以对此事的处理左右摇摆,主要原因还是没有将偷摘西瓜这种“小事”看成是“盗窃”行为。这从警方一开始通报中不说“偷西瓜”而说“摘西瓜”就看得出来。对待偷摘西瓜行为,警方尚且模棱两可,那么,坊间对此事性质的认定就更加模糊不清。 长期以来,摘取别人的瓜果梨枣、蔬菜等可以即时入口的东西,通常看做是一种顺手牵羊的“习惯动作”,好像距离“盗窃”有很远的距离。再说瓜果梨枣一般价格不高,偷摘几个也不是“严重行为”。拿新闻中的偷瓜者来说,偷摘八九个西瓜,价值才20多元,所以她根本不认为这是在进行盗窃,否则,她也不会主动给警方打电话要求警方处理此事。 但是,作为经济作物的西瓜,毕竟属于他人财产,是西瓜主人主要经济收入,偷摘他人西瓜显然侵犯了他人财产,所以以“盗窃”来论并不为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从这一点来看,偷瓜者被拘留,一点不冤。 新闻中的偷瓜者,尽管其女儿膝盖擦伤,但是西瓜主人拉拽电动车把是在进行正当防卫,且防卫并不过当,所以其女儿的伤情应该记在偷瓜者宋某身上,怨不得他人。 “偷摘西瓜”一事终于尘埃落定,不过其教训,人们应该汲取:别认为偷摘瓜果梨枣、蔬菜等等入口的东西,是一种正常现象,实际上也属于盗窃行为,倘若其主人较真儿,最后结果还真的不好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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