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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不得再当矿长”就是挠痒痒,非治本之策

时间:2019-08-24 11:38:12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尚凡 - 小 + 大

记者日前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山西一煤矿矿长因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被记满12分,3年内不得担任山西境内任何煤矿的矿长。(8月22日 新华社)

据悉,煤矿大省山西,为强化安全责任,推出新举措,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与矿长挂起钩来,如驾驶一样也实行“记分制”,以督促一矿之长切实肩负安全责任,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虽说“记分制”能让煤矿“一把手”将安全生产记在心上,能有效调动“矿长”抓安全的积极性,更能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在“记满12分”后,对矿长的处罚仅限为“3年内不得再当矿长”,就略显不妥,让人难以理解。

要知道,此处罚看似严厉,却为“变通”留有余地。当“记满12 分”,不让当“矿长”,没关系,改当“副矿长”主持工作,照样行使“矿长职权”。待“灾消”之后,再“名正言顺”登上“矿长”宝座。

众所周知,煤矿不出事则罢,出事就是大事,很可能“矿塌人亡”,不仅因救治、抚恤赔偿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且让冤死工友与亲人阴阳两隔,妻离子散,演绎出一幕幕人间悲剧,搅得“煤矿”不安宁。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无论因何种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发号施令的“矿长”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面对鲜血与生命,担责却止于“3年内不得再当矿长”,如此担责,未免显得有点“不痛不痒”,无足轻重。

压实安全责任,理当综合考虑,标本兼治。“安全记分”没错,但“3 年内不得再当矿长”,此规既难以有效消除“安全事故”,且或多或少还透出了“不公平”的味道。因此,此规还不是治理“煤矿安全”的灵丹妙药。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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