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6 13:28:13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闲言 - 小 + 大
如今的我,走路时小心翼翼,不是说我腿脚有问题,也不是道路坎坷,而是我实在是担心与人“碰撞”。当然了,要真是碰撞到也好说,谁让我走路不长眼呢?然而,我就怕的是有人在我经过时,摔倒了。 无论是啥原因摔倒,您说我这是扶不扶?尤其是,对方是位年迈的老人,或者身有残疾者,或者孕妇。毕竟,出于人道主义,出于人性的善良,我绝对无法无动于衷,没有任何反应的离开。万一,对方要是再呻吟或者喊叫几声,那我更不敢若无其事的离开了。 而我一旦决定停下来帮忙,此时以后,那我的“命运”就只能取决于对方的良心了。 远的南京彭宇案历历在目,不是你撞的,那你为啥要扶啊?如此尖利的讥问,任谁也只能理屈词穷了。而最近媒体又报道了这样的事件,更是让人惊诧莫名。这样的事件,并不是说事件的经过相似,而是指在法庭的判决有点让人感叹。 2017年2月13日,81岁的陈女士在重庆九龙坡杨家坪步行街摔倒。陈女士声称,是走在身后的朱女士撞到了她。朱女士则坚称,她根本没有碰到陈女士,反而是自己第一个将老人扶起。由于陈女士摔倒的地方恰好是监控盲区,双方争执不下,决定走司法途径。去年12月,一审判决朱女士承担7成责任。陈女士的子女和朱女士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今年8月9日,重庆五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澎拜新闻) 说实话,要是有监控,此事件应该说不会如此复杂的,而恰恰是因为摔倒地方是监控盲区,才导致双方有了争议的空间。对第一次责任三七开的认定,双方竟然都不认可,都提出上诉。显然,陈女士摔倒,没有视频证据,也没有人证,如此才有了第一次判决的责任划分。 没有看到详细的判决书,也不清楚第一次和第二次判决的说理过程,也没有看到责任划分的依据,只是我觉得这样的划分有点不合理。 也许81岁的陈女士摔倒了,后果相当的严重。同时,由于陈女士指认是身后的朱女士撞到的。于是,有这样的两个“硬”的证据,法庭就将陈女士摔倒的责任三七划分。估计,该起案件,双方都没有找到人证。如此,责任就多少轻重不同的都承担一些。可问题是,这样的判决,并没有对事实有清楚的认定。 若事实是老人自己摔倒的,这样的判决明显的“冤枉了”朱女士,而且朱女士还是在做好事,是在献爱心,是在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精神的外在体现。做好事没有好报,反而惹上一身骚,得不到感谢表扬不说,还得付出沉痛的经济代价。这件事将会打击朱女士的善良,也将让更多的人反思。 若是朱女士撞倒的,这样的判决减轻了朱女士三分责任,使得朱女士没有为她的鲁莽行为付出代价,得不到教训,甚至反而让朱女士在做好事的招牌下,赢得了道德胜利,也让陈女士陷入了不义的指责中。 81岁的陈女士被撞到了,能够很快指认是身后的朱女士责任,这本身就有点难度。也许,在没有监控视频的直接证据证明事件真相前,应该让双方寻找现场的人证。毕竟,步行街人来人往,总会有人无意中看到吧。 要是人证也没有的话,那我就建议该案件应该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定责任。既然是81岁的陈女士认定的,那么陈女士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据,来指证这是朱女士的责任。如果陈女士没有足够的合法证据来支持她的认定,那么就应该认为朱女士的确是在做好事。 如此的责任认定,就不至于出现如南京彭宇案样的恶性示范效应,以至于出现小悦悦的悲剧来。81岁的陈女士摔倒了,也许是朱女士撞到的,可是当朱女士第一个去搀扶的时候,这本身就应该是提倡和鼓励的事情。要是因为陈女士没有直接证据,也许有点让陈女士委屈了,但是陈女士承担全部的责任,却有益于对主动献出爱心,弘扬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的精神予以鼓励与支持。 就如已经有规定,在主动救人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不追究救人者的责任一样。 总而言之,此类案件应该明确是谁主张谁举证。要是没有合法证据的话,那么就建议要以“正能量”的原则或者精神来判定责任。如此,估计我走路也就不会提心吊胆,老担心走路时身边有老人摔倒。而万一有人摔倒了,那我也就不会有担忧有顾忌,而不敢去做好事献出爱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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