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发帖 |  手机版| 登陆 | 注册 | 留言
当前位置: 首页 > 权益关注 > 文章 当前位置: 首页 > 权益关注 > 文章

小偷同志,你慢些跑!

时间:2019-11-15 09:02:1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小偷同志,你慢些跑!


近日,多年前的一件案子重新在朋友圈火起来:
江西男子刘兴华在马路边散步,自己脖子上的项链突遭飞车抢劫,于是奋起追赶劫匪。因劫匪慌不择路,在逃跑过程中撞车意外死亡。事后,惯犯飞车劫匪家属索赔140万未果,将刘兴华告上法庭。最终,当地法院判处刘兴华赔偿20万,并获刑3年。
据媒体早前报道,2014年10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刘兴华过失致人死亡罪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刘兴华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早上5时半许,被告人刘兴华将其驾驶的赣CM1818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停于樟树市邹家山菜市场路口停车带上,后走路去樟树市福城公园散步。6时50分左右,刘兴华从福城公园返回邹家山菜市场准备买菜。
当其横过105国道走到国道花坛边时,杨某和邹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其身后将其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
刘兴华立即跑步去追,跑到其车旁时,便驾车追赶。当刘兴华开车追至鑫隆锦绣城小区门口时,为逼停杨某和邹某所骑摩托车,夺回被抢的金项链,不慎与邹某和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上的杨某和邹某被抛至围栏上反弹摔倒在马路中间,当场死亡。
在杨某头部北侧60厘米处有一条黄金项链。经鉴定,杨某系因碰撞、摔跌后,头部遭受重大暴力作用,导致全颅崩裂,脑组织挫碎,因全脑功能丧失导致死亡;邹某系因碰撞、摔跌后,头部遭受重大暴力作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因全脑功能丧失而死亡。
刘兴华在金项链被抢后及撞到杨某和邹某后均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随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樟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兴华因其金项链被飞车抢夺,驾车追赶被害人,欲夺回自己的金项链,不慎与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二被害人死亡,其主观上是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兴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被告人刘兴华因遭受不法侵害(金项链被抢),开车奋起直追,欲将被抢金项链夺回,不慎与二被害人所骑摩托车追尾,致二人死亡,属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兴华在本案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刘兴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对被害人亲属支付了赔偿金,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刘兴华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网友微评:
受害人刘兴华追逃飞车劫匪完全是正当和正义的行为,当地法院的判决实在叫人匪夷所思!恕我直言,这一“息事宁人”的判决,让法官在“人死为大,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面前彻底丧失了法律原则!
试问:难不成刘兴华在追逃飞车劫匪时,还得不时提醒劫匪“慢慢跑”?如果法院都不敢为“真善美”站队,那么日后还有谁愿意为“假恶丑”挺身而出?!
责任编辑:
觉得这个帖子好,那就赞赏鼓励一下小编吧!
赞赏
取消

感谢您对人民之声网的支持!

扫码支持
谢谢您的支持!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赞赏哦

上一篇:谁给了商家短信“轰炸”消费者的权利

下一篇:“北少林,南理工”

发表评论提示:欢迎网友积极发表您的真知灼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用户名密码 匿名 匿名发表 验证码
  共有 0 条评论
 |   QQ:1195527324  |  QQ群:743026760  |  人民之声网  |  联系电话:13775848088  |  投稿邮箱:1195527324@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