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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们又撕掉了遮羞布——河北学生死亡补偿限制在5万元以下

时间:2019-12-09 16:40:18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大漠鱼 - 小 + 大

“黄金有值,生命无价”,我不知道这句话源自何时何处,但我知道她的中心意思是想表达对生命的敬畏。但是,这样的敬畏在中国河北这一方土地上,将成为过去式。生命连“待价而沽”的机会都不复存在。

2019年12月6日,河北省教育厅、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发《河北省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办法》,明确学校安全事故中受伤学生、死亡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补偿金额限定在一人五万元以内。同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补偿限额可以适当降低。”办法还指出,在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超过限额赔钱息事。

该《办法》中所指的学校包括: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取得许可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所指安全事故是指:在校内发生的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学生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不止在学校,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有可能发生。事故发生后,过错方对受害方承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是必然的,但补偿从未有过具体数额的限定。因为每个受害者的情况不同,补偿金自然不能强求等额。

以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支出费用为例,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医疗费、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食宿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所有这些费用将依据不同情况区别做出。

然而,河北相关职能部门却罔顾实情,对学生们的伤亡补偿费一刀切齐限定在5万元之内。请问,做出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抚恤关怀又体现在哪里?

我们不讨论一个人到底值多少钱,即便再多的钱也挽不回已经逝去的生命,所谓的经济补偿只是对受害者家属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精神安慰。如果这仅存的一点安慰都要限定在某个很小的区域范围,是不是太过冷漠,太过无情了?

不否认有个别人趁机讹诈,也不否认有些单位或责任人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迁就受害者家属,但任何行为都应该由法律去框定。如果真有违法讹诈行为发生,自有法律去约束和制裁。上述河北五部门不顾事实,强制出台学生伤亡补偿限额规定,难道不是公权滥用吗?

也许有人会说,《规定》中的限额补偿仅指学校或教育机构需要承担的过错补偿,不包括学生人身意外保险部分。就算是这样,5万元以下就可以弥补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失责之错?

比如一个老师体罚学生致其死亡,如果学校只需要承担1万—5万元的经济责任,那么这个学校还有什么安全可言?最可怕的是,如果这一规定成立,学校岂不是可以假借各种“正当”理由将不中意、不顺眼的学生致死致残?大不了就两万块钱的事呗!

学生是明日之星,是国家的未来。我同样不知道这句话是谁说的,但从河北省五部门出台的《规定》上看,它显然就是一句冠冕堂皇的谎言。想象一下,一个最多只能释放5万元能量的学生有什么好珍惜的?而且“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最好的学生还不值这个钱!

我想,看到这一信息内心产生悲悯的人应该不止我一个,但那又能怎样呢?谁说种韭菜、割韭菜只是成年人、活人的营生,未成年人、死人莫非就能幸免吗?在这里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超生一孩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超过5万的绝非个例,各种培训费、就学赞助费超过5万的更是随处可见,怎么对致伤致残致死的孩子,教育部门的失责补偿却以行政命令核定在5万元之内?养老二鬼制、就医二鬼制、退休二鬼制也就罢了,连在校学生的伤亡补偿也要实行二鬼制,是不是太过分、太无道、太没有人性了?

尤其叫人担忧的是,如果这一规定获准执行,学校教育包括价值观、安全意识、教育目标等所有教学内容都将以金钱为唯一衡量标准,这是一个多么可怕、可悲的后果!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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