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30 20:02:39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马进彪 - 小 + 大
近日,刑满释放人员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家超市内因不戴口罩产生纠纷,将一名七旬老人殴打致死,北京市检二分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批捕。1982年生的郭某某于200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减刑于2019年7月24日获释。2004年的“北工大女生被杀案”曾引发社会反响,郭某某正是该案的被告人,他曾经被九次减刑。(新京报3月30日) 疫情期间,在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是一个人的基本公德,既是为了自己好,也是尊重他人。但郭某某在超市结账时不戴口罩还不听别人劝阻,并将这位规劝他的老人殴打致死,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其恶劣行径更甚一等。 刚释放才不到8个月,就又犯下了命案,毫无悬念,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不过,不管郭某某是否为刑满释放人员,法律都将给出严厉的结果,因此,郭某某现在身份并不是全部焦点,因而任何标签也都显得多余。 然而,从近日新闻报道可以看出,郭某某也是个“有故事的人”,他正是2004年“北工大女生被杀案”的被告人,在服刑的过程中,他竟然被九次减刑,从无期一次次减到了2019年的刑满释放。 监狱是改造罪犯的地方,不管是谁犯了罪,都要给予强制性的改造。应当说,在法治社会中,这是社会给予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其根本目的在于让他们从思想深处脱胎换骨。 而对于相关法律来说,当然可以通过必须的程序按其悔过自新的程度而给予适当的减刑,这个法理价值的根本之处则在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自我,早日全新地回归社会。 然而,减刑里面有一个必须的前提,即罪犯在狱中的积极表现必须是真实的、有效的、可证的!换言之,就是从内心到外在都真正地改造好了自己。 而就这个过程来说,也应该有严谨的档案记录,其中的每一笔,同样都应当是真实的、有效的、可证的,一切都不能捏造!客观存在的事实,才是减刑或不减刑的重要考量依据。 但这让人想到了一些“典型”的减刑案例,一些罪犯在狱中获得了多次奖励,这当然让人欣慰,然而,他们出狱后的疯狂犯罪,却使人们对他们获得的减刑产生了质疑。 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一些“典型”的减刑案例,其实就是一个“凑材料”的过程,甚至是个“制造假材料”的过程。比如在一些案例中,罪犯在狱中做出了一系列“发明专利”,然而事后曝光证明,那就是“制造假材料”的过程。所谓的专利,只是从别人手里买来的,通过某种操作署上了罪犯的名字而已。 人们还记得2013年北京大兴因停车位而摔死两岁女婴的案件。两位刑满释放男子驾车与一位带着2岁女童散步的母亲因停车起了争执,并下车动手打了这位母亲,其中一位叫做韩磊的男子竟然在打人后双手把女童抓起,举过头顶,并重重地砸在了地上。两男子随即驾车逃跑,而当时已生命垂危的女童则最终不治身亡。 经查,韩磊从少年时代开始,就屡屡犯事儿,也是个“有故事的人”。14岁因偷窃被处以行政拘留13天;18岁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22岁时,因盗窃被判无期徒刑。而这个韩磊历次犯案的经历足以说明,他在狱中受到的改过教育是失败的,所受到的减刑也是经不起考验的。而这样的减刑结果也并不是孤例。 因此,对于曾获“9次减刑”出狱后将一名七旬老人殴打致死的郭某某来说,这不仅仅是一起个案,而且更是社会的一道需要深思的命题。即对于现有减刑的标准,是否还要纳入全新的考量? |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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