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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没必要,别剥夺成年人离婚自主权

时间:2020-05-30 15:19:52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新知 - 小 + 大

民法典草案的第1077条对“离婚冷静期”做出了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专家表示,“离婚冷静期”不是限制离婚自由,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设置时间“门槛”,促进冷静思考、妥善抉择。固然,冲动离婚案例的存在是无可辩驳的事实,但每个人都有离婚的自主权,将“离婚冷静期”纳入法典作为一种强制化的离婚程序,我认为不妥。

评论员白岩松面对记者关于“离婚冷静期”的采访提问时说道:“在2019年,中国的结婚登记接近950万,离婚登记415万,大家通过比较就会知道,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恰恰不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破坏,而是怕过于自由的一种草率……”然而这样两个数据放在一起比较,从而得出离婚草率的这样一个结果,逻辑何在呢?难道在2019年里登记离婚的人都是在同一年登记结婚的吗?恐怕不是。那在这415万的离婚大军中又究竟有多少人是冲动离婚呢?并不清楚。 

尽管“离婚冷静期”的出发点是饱含善意的,但是实际上这真的是人民群众所需要的吗?

对于那些闪婚闪离的夫妻,他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不能简单地归之为“冲动”二字。“90后”闪婚人群往往有着更为开放的婚姻观,相爱就结婚,过不下去就离,绝不为了追求一段婚姻的完满而委曲求全。对于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可能更需要是结婚冷静期而非离婚冷静期。对于育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夫妻,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完善法律法规来保护离异家庭儿童的成长和身心健康,而不是通过设置这样一个冷静期,期望感情破裂的夫妻为了孩子去勉强维系一个看似完整的家。而对于一方患病或存在生活居住困难的离婚夫妻,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就更加微弱了,这种类型的离婚更需要的是完善法律去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使之不至于无所依靠。

总而言之,“离婚冷静期”真正能适用的只是“可离可不离”的人群,对于真心想要离婚的人,这无疑是一种阻碍和负担。

成年人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结婚、离婚更是每个人享有的权利,更何况,没有几个人是纯粹冲动离婚的,大多数都还是深思熟虑后做下的决定。“离婚冷静期”真的有必要吗?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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