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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顶替案查处46人,“量”大而力不足

时间:2020-07-03 14:08:57    点击: 次    来源:    作者:李蓬国 - 小 + 大

近日,“山东通报两起冒名顶替问题,46人被查处”引起热议,有人拍案称快,有人觉得力度不大。我以为,两起顶替案查处46人,不过是“不倒逼不牛逼”罢了。况且,舆论倒逼下的“牛逼”也只是量大而力不足。

总体上来说,网友们普遍对两起顶替案的调查结果比较满意,而对惩处力度很不满意。有网友表示“调查细致,真相清晰,就是处理太轻,起不到震慑效果”“怎么没说花了多少钱买通关系的,整个一条龙服务,公布调查结果好,只是罚得太轻了”。

虽然陈春秀、王丽丽被顶替案查处了46人,但只有4人因为涉嫌犯罪问题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余42名涉案人员都只是受到纪律处分。其中,部分人员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只是“警告”“降低退休待遇”。这种蜻蜓点水、罚酒三杯的处理,当然不能服众,更不能对冒名顶替者起到震慑作用。

我们知道,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就触犯了刑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对来说,冒名顶替导致无辜受害者“被盗走一生”,造成不可估量、不可逆转的损失和伤害,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非要用金钱来衡量这种损失和伤害的话,也远远在10万元以上,又怎么可能反而不受法律制裁?

目前,已有不少人建议冒名顶替入刑,我当然是举双手赞成的。但这并无意味着现行法律就拿冒名顶替没办法。

正常而言,冒名顶替案还有可能有人行贿、受贿。而在上述两起顶替案中,居然都没有提及受贿情节,难道涉案人员都是出于“友情”铤而走险?

冒名顶替必然侵犯受害者的受教育权、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冒名顶替必然会有涉案人员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因为要想要达到冒名顶替的效果,必然要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校证明等文件进行伪造,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通报,在陈春秀被顶替案中,直接参与“伪造档案”的有顶替者陈艳萍的父亲陈巨鹏、陈艳萍舅舅张峰(时任烟庄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时任冠县招生办主任冯秀振、时任武训高级中学校长崔吉会,副校长兼办公室主任李建民、学生处主任郭兰忠。按理说,他们共同犯罪,触犯了刑法,应该受到法律严惩才是。但实际上只有陈艳萍及其父陈巨鹏2人因涉嫌犯罪问题被立案侦查,难道“伪造档案”是体制外的两个人所能完成的?实在是荒唐得很。

关于“户籍造假”问题,时任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所长任书坤,先是在2004年8月为陈艳萍出具虚假户口迁移证明,后来又在2007年7月陈艳萍大学毕业后,再帮助其伪造新户籍。身为派出所所长,执法违法,两次伪造户籍,理应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从严惩处。但在实际上,他受到的惩罚竟然只是“开除党籍,降低退休待遇”。如此从轻发落,岂不是姑息纵容?

由于接连曝光的“农家女被顶替上大学”“农家女连续两年被顶替”“242人涉嫌冒名顶替”等多起冒名顶替案件,山东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在舆论倒逼之下,当地进行了调查,目前也已处理两起案件。虽然惩处力度偏弱,但毕竟是查处了。

可是,其他地方却没有呼应,似乎全国只有山东一省存在冒名顶替现象一样。说到底,还是“不倒逼不牛逼”的规律在起作用,只要地方不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就装作不知道,实在令人失望。


 
责任编辑:大地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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