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13 07:15:44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退役军人保障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我们退役军人早已期盼的《退役军人保障法》终于出台,感谢法工委给全国退役军人广泛征求意见的机会,我们现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铀矿开采部队607团成立于1970年,1974年3月分建为两个团(607团、606团),这两个团同时撤销于1984年,先后有11000名退役军人,其中女兵400多人。从事铀矿勘探、开采、冶炼工作。当时在许司令先生产、后生活的命令下,坚持边生产,边建设,连最起码的部队营房都没有,都是分散驻在安徽金寨、芜湖、无为当地老百姓家中。铀冶炼是土法上马,核辐射防护设备简陋、防护手段单一,翻山越岭,开展铀矿普查,铀矿钻探,铀矿槽探、硐探,铀矿开采,冶炼,直接受核辐射照射和伤害,其核辐射的伤害程度不可估量。到2019年底已有近千人死亡,死亡率是我国正常死亡率的几倍,他们去世时,平均年龄还不到50岁,死亡病因都是各种癌症及白血病等,均与核辐射照射有关。就是现在在世的1万人中,患有肺癌、肝癌、白血病、胃癌,乳腺癌、肠癌、皮肤癌、骨癌、脑癌、甲状腺癌等各种绝症的人数就有1千多人。更重要的是核辐射还严重地殃及了我们的下一代,有近百名战友生育了先天性残疾缺陷、畸形子女,恳请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予以健康调查,把这个群体的核辐射伤害提上议程,最好能制订针对铀矿开采部队核辐射方面的专门法规和文件,对受到核辐射伤害的退役老兵也是一个精神安慰。 2、在总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应增加铀矿开采部队退役军人(或称参核、或称涉核退役军人),应改为: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铀矿开采部队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3、在第44条中应增加“铀矿开采部队退役军人”(或称参核,或称涉核退役军人,下同)。应改为“对参战退役军人、铀矿开采部队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4、在第48条中增加“铀矿开采部队退役军人”。应改为“并对参战退役军人,铀矿开采部队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5、第76条应将“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改为“参试(含铀矿开采部队)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国家现行优抚政策中一直把铀矿开采部队退役军人放在“两参”中的参试人员中,为使本法与相关政策文件相一致,所以应在该条款中的参试退役军人中加上含铀矿开采部队,这样使铀矿开采部队退役人员一看就明白自己的身份位置。 6、铀矿开采部队曾为国防原子能事业作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在第76条中仅以“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一笔带过,体现不出铀矿开采部队应有的位置。但总感到铀矿开采部队退役军人好像在跟着参战人员后面沾光似的。建议把铀矿开采部队退役军人这群体的身份专门列出来,那就会让人更加醒目。 7、铀矿开采部队退役军人目前平均年龄60岁以上,由于核辐射的影响,建议制定铀矿开采部队退役军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硬性保障措施。特别是农村籍退役老兵他们无医保、无社保,身体不同程度患有各种疾病,无劳动能力。其养老问题迫在眉睫,应尽快得到法律的保障。另建议对一些年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可收治进养老院或光荣院。 8、各级人大,在选举人大代表时应推选一定名额的退役军人作为人大代表,使退役军人在各级人大中有一定的代表名额比例。 上述建议,供参考,恳望予以采纳为感! 建议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建设工程兵 铀矿开采南字705部队、南字704部队全体退役军人 二O二O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陈正柱 地址: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庆丰西路66号 电话:13851169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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