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的民主监督权和罢工权不容侵犯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 部分内容的反对和修改意见
建议人:胡乔杰 建议人身份: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建议人联系方式:电话 18810870978;电子邮箱 51105114@qq.com 建议时间:2019 年 11 月 4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兹将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及说明呈报如下: 建议人:胡乔杰(签名) 意见纲要 该草案第三十条提出,公开发表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一条提出,参加罢工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该草案的上述内容,是错误的,并涉嫌侵犯公职人员的民主监督权和罢工权。 对改革开放提出反对意见是宪法承认的民主监督权,建议删除“公开发表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内容;在草案恰当处增补“鼓励公职人员发表对国家政策包括‘改革开放’的意见建议”内容。 参加罢工是全世界劳动者包括中国劳动者及其先进分子(包括公职人员)不可剥夺的权利。建议删除“参加罢工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内容;在草案恰当处增补“罢工权是公职人员劳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职人员对官僚主义弊病和各种资本主义旧残余进行斗争的重要手段,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内容。 具体说明见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的民主监督权和罢工权不容侵犯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 第三十条、三十一条部分内容的反对和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草案第三十条提出,公开发表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一条提出,参加罢工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本人认为,该草案的上述内容,是错误的,并涉嫌侵犯公职人员的民主监督权和罢工权。 对改革开放提出反对意见是宪法承认的民主监督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上述宪法规定承认,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受公民的监督制约的,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改革开放”作为国家机关作出的一项事关全体公民利益的政策,和任何其他政策(如“对汉民族强制实行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政策)一样,不是一个抽象名词,而是历史的、复杂的、由若干项具体政策综合而成的,存在错误的可能性,是必须接受公民监督的。公职人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当然享有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改革开放”这一政策的监督权。那么,如果公职人员有理由,有证据说明“改革开放”政策的错误,以“公开发表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形式对“改革开放”这项政策的制订、施行、修改、终结等一系列过程进行监督,又错在哪里呢?凭什么“给予开除处分”呢?莫非“改革开放”这项政策和其他国家政策不一样,不存在错误的可能性?还是所有国家政策都不存在错误的可能性,都是永恒真理,不允许反对呢?我们更进一步问,如果公职人员不允许对“改革开放”公开提出反对意见,那其他公民,是否也将不允许呢?其他国家政策,是否也不允许公开提出反对意见呢?如果“公开”提出反对意见不允许,那“秘密”提出反对意见,是否允许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不是要成为一个“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的地方呢?! 事实上,针对“改革开放”所实行的一些政策,毛泽东同志早就预见性地提出过反对意见。 1965年毛泽东重上井冈山,在5月25日送湖南省委书记张平化下山的时候,“毛主席大声地问:你是没有忘记我在专列上的许诺吧。我为什么把包产到户看得那么严重,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所有制的基础如果一变,我国以集体经济为服务对象的工业基础就会动摇,工业品卖给谁嘛!工业公有制有一天也会变。两极分化快得很,帝国主义从存在的第一天起,就对中国这个大市场弱肉强食,今天他们在各个领域更是有优势,内外一夹攻,到时候我们共产党怎么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保护工人、农民的利益?!怎么保护和发展自己民族的工商业,加强国防?!中国是个大国、穷国,帝国主义会让中国真正富强吗,那别人靠什么耀武扬威?!仰人鼻息,我们这个国家就不安稳了。张平化激动地望着毛主席。大声地说:‘主席,我懂了’。”(马社香:《前奏――毛泽东1965年重上井冈山》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151页) 请问,如果按照“公开反对改革开放的开除”的标准,是不是也要给予毛泽东同志以开除公职的处分呢?! 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国家政策的评价标准吧:“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9页) 本人认为,毛泽东同志的上述预见,是正确的;邓小平同志的上述评价标准,是恰当的;对“改革开放”这一国家政策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是必要和刻不容缓的;允许、鼓励公职人员对“改革开放”提出意见(包括反对意见),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这里,再引述资治通鉴一段原文,以史为鉴,知兴衰也: 楚昭奚恤为相。江乙言于楚王曰:“人有爱其狗者,狗尝溺井,其邻人见,欲入言之,狗当门而噬之。今昭奚恤常恶臣之见,亦犹是也。且人有好扬人之善者,王曰:‘此君子也,’近之;好扬人之恶者,王曰:‘此小人也,’远之。然则且有子弑其父、臣弑其主者,而王终己不知也。何者?以王好闻人之美而恶闻人之恶也。”王曰:“善,寡人愿两闻之。”(资治通鉴·卷第二·第40段) 综上,本人就草案第三十条提出修改意见:删除“公开发表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内容。在草案恰当处增补“鼓励公职人员发表对国家政策包括‘改革开放’的意见建议”内容(不建议放在第三十条原处,以免“改革开放”这项一定时期施行的特定政策,被拔高到与国家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等贯穿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的国家性质的象征并列的同一层次)。 二、参加罢工是全世界劳动者包括中国劳动者及其先进分子(包括公职人员)不可剥夺的权利! 列宁同志在《工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作用和任务》一文中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罢工斗争的最终目的显然是破坏国家机构,推翻现有的、阶级的国家政权。而在我们这种过渡型的无产阶级国家中,罢工斗争的最终目的只能是通过同这个国家的官僚主义弊病,同它的错误和缺点,同资本家力图逃避国家监督的阶级野心等等作斗争,来巩固无产阶级国家和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因此,无论共产党、苏维埃政权或工会都决不能忘记,而且也不应当向工人和劳动群众隐瞒: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国家里采取罢工斗争,其原因只能是无产阶级国家中还存在着官僚主义弊病,在它的机构中还存在着各种资本主义旧残余。”(《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二版,第368页) 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325页) 1997年,我国签署加入了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三部分第八条赫然规定:缔约各国应该保证劳动者享有罢工权。2001年,全国人大批准了该条约,并对此没有提出保留条款。作为落实该公约工作的一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7日修改了《工会法》,其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显然,“停工”、“ 怠工”,就是“罢工”,不过是换了一种说法而已。可以说,我国劳动者的罢工权,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都已得到明确承认。 所以,无论是从国家的指导思想,还是从现实的法律制度,我国劳动者的罢工权都是得到承认的(请问,当今世界,从太平洋到大西洋,从亚洲到美洲,还有哪个世界大国敢于逆历史潮流而动,否定劳动者的罢工权呢?)。那么,作为我国劳动者重要组成部分的公职人员,怎么就不允许参加罢工,以至于要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了呢?!这难道不是对公职人员罢工权的彻底颠覆吗?!我们进一步问,如果国家公职人员不允许参加罢工,那其他公民,是否也将不允许呢?尤其荒唐的是,这一条文,意味着有光荣工人运动历史的我国工会系统(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到街道工会机关的各级工会系统的干部也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职人员)丧失了组织、参加罢工的权利——不能组织和参加罢工的工会,还能维护劳动者权益么?还能进行工人运动的领导工作么?还是工会么?——简直是贻笑大方!不知道我国工人运动的卓越组织者、领导者,曾因组织罢工而被反动政府抓捕的刘少奇同志,看到这一幕,会有怎样的感想?这不仅是对我国指导思想的违背,也是对国际条约和国家法律的违背。从现实国际斗争的角度,这样的法律条文,也为帝国主义攻击我国政府违反国际法侵犯人权,提供了现成的弹药和靶标。我们的法制工作者,可要以自己的职业素养,对国家,对领导人的对外交往工作负责,不能自己给自己埋雷啊! 综上,本人就草案第三十一条提出修改意见:删除“参加罢工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内容。在草案恰当处增补“罢工权是公职人员劳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职人员对官僚主义弊病和各种资本主义旧残余进行斗争的重要手段,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内容。 此致 共产主义敬礼! 建议人:胡乔杰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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