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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律强奸民意,哪能民意强暴法律!

时间:2019-08-07 08:17:3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愚悻 - 小 + 大

只有法律强奸民意,哪能民意强暴法律!
 
历史上,只有法律强奸民意,哪能民意强暴法律!
任何人都知道:法律既为统治阶级而生,又为统治阶级而用。
如果当今中国真正实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那亿万劳动者就成了法律主人,法律原则就与亿万劳动者利益一致。怎能产生法律强奸民意?又何来民意强暴法律?
只有法律原则与亿万劳动者利益相悖时,才会产生法律与民意博弈。由于法律具有伴随统治权力的天然强势,这种博弈往往是法律完胜而告终。
一个社会,如果权势、金钱、精英等坂结成一种主流,这个社会就很难有公平正义可言。
缺失公平正义的社会,就缺失公平正义的法律,缺失公平正义的法律,就引发亿万民众对法律行使的抗诉。
亿万民众发出的抗诉声音,就是民意!
今天,权势至上、金钱万能、精英包打一切,生存在这个社会下的所有子民,很难讨到正义和公平!哪怕十多亿芸芸众生,即使呼出一个声音,也不过蚁虫之鸣。虽然构建主流的人数少之甚少,但他们通吃一切资源,在“法律神圣”的光环下为所欲为。他们欺负亿万劳动群众无权、无钱、无势力,再加上一些子民容易受愚弄,于是反过来倒打一耙,“民意不要强奸法律”,如此,亿万劳动子民只有甘受欺凌的份。
药家鑫对被撞倒的素面人连捅八刀而致惨死,任何社会都不会对这个罕见的毫无人性的恶魔讲半句开赦的话!可是,竞然在时下的中国,却出现可以盖于几个世纪荒唐过程。
央视的表演镜头来了,公安界专家的“弹琴强迫杀人法”来了,辩护律师的“激情杀人”来了,“优秀学生、13张奖状”来了,非自首成了“法律事实的自首”来了,法庭有选择的民意调查来了,……。
随即,“民意不要强奸法律”、“莫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公众只会接受与自己相近的观点”、“不能说不杀药家鑫不足以平民愤”等等怪吠也就紧锣密鼓跟了上来。
药家鑫的家庭是精英层,药家鑫本人是优秀的艺术苗子,阶级利益决定精英之间猩猩惜猩猩、鼻子惜鼻子。
如此荒唐来势就象一桶桶汽油,把民意之火烧得越来越旺。人民大众没有更多的资源去狙击法治的恣意妄为,唯一的武器就是民意!
法律和民意都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体现人性化法则,社会属性体现大数化法则。不同的是,法律是理性归纳,民意是感性反映。任何理性归纳必须来源感性反映,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最基础来源是民意。
民意是顺应人性化法则的天然集合,本身就是公平正义的雷声,是蕴藏在每个人心中的杆称。人性的天然审度既不与知识、法律必然关联,也不因贵贱、尊卑而转移。百姓也好,专家或执法者也好,对人性的感受本不存在质的差异,只是知识的多寡和理性的功利,才能对人性化的感知产生干扰。
民意也是符合大数法则的天然集合,只有大多数的个体民意才能汇合成民意的汪洋大海,民意如果有违大数法则,它在汪洋大海中永远只是一滴水。大数法则是底层民众赖以简单而有序生存的保护神,底层民众正是利用民意的大数法则去展现自己的力量。
人类社会正是借助大数法则和人性化法则的功效,以此维持一种稳定的社会评价体系,并在这一稳定的评价体系所支持下维持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
这就是法律,其形成的关键在于“理性的归纳”。
理性,当今中国精英们最热崇的词儿,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此处难以深究了。我只是说,理性是思维意识派生出来的产物,不乏极强的功利性。
法律如果有利于大多数人利益、合乎普遍民众的感性集合和常规意识集合,那就表明该法律符合大数法则。
法律在确保大众化的同时,宽容人性中的多元存在,用人性中的“善”去制约人性中的“恶”,扶持人间的“弱”约制人间的“强”,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恶”的侵犯,那就表明该法律符合人性化原则。
实际上,大多数的法律从源头上就剔除了这两项法则,其一,法典均出自少数精英之手;其二,其制订宗旨是如何有利于强势去对弱势施以治理。
精英们无限拔高法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是准绳”、“法律无情”、“法律神圣”等等。什么是准绳?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是准绳。什么最神圣?劳动神圣,尊严神圣,人民权利最神圣。在腐败的权势面前,在坚挺的金钱面前,在无良的精英面前,法律往往是那么扭曲和无力,疏而有漏,看似无情却有情。
现今法律治理已经破坏了人们心目中的大数法则、人性化法则,强烈冲击了人们法律体系的信任,民众只能用强烈的民意进行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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