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4 06:57:23 点击: 次 来源:旗帜中流 作者:许耀桐 - 小 + 大
马克思、恩格斯民主思想的形成和创立 一 19世纪30年代、40年代,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早已完成,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在经历了从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占巴士底狱到1830年7月革命后,也已经走过漫长而曲折的40多年历程。但此时的普鲁士,尚处在贵族专制统治之下。马克思大学毕业后直接参加了反对贵族专制的社会政治活动。 马克思的政治活动,是从1842年2月写作《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开始的。与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学领域不同,马克思的这篇评论是第一篇政论性文章。出版自由问题,是当时资产阶级民主运动争取政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鲁士国王威廉四世拒绝言论出版自由,顽固推行文化专制主义,但为了缓和矛盾,却故作姿态,于1841年12月24日颁布了书报检查令。这个检查令虚伪地责备检查机关过分地限制了写作活动,指示必须认真执行1819年10月18日的书报检查令。其实,1819年的那个检查令其中的第二条所规定的“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的严肃和谦逊地探讨真理”、“不得使作家遭受无理的限制”等等,本身就是实行高压政策、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反动法令。它暗含着杀机,以“不严肃”、“不谦逊”为借口,对作家实行百般“限制”。马克思敏锐地看到了问题的实质,以辛辣、明快、深邃的笔调戳穿了这个用虚伪词句包裹起来的法令的反动本质。正是从揭露反动的书报检查令开始,马克思对普鲁士王国的专制制度发起了猛烈的抨击。马克思要求赋予人民以言论自由,反对惩罚思想、反对书报检查,其矛头直指普鲁士的专制政府,洋溢着革命民主主义的精神。和单纯地挣得资产阶级自身的民主权利不同,马克思此时开始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维护人民批判专制政府的权利,并认为一个民主的国家应该保证人民获得这种政治权利。 马克思在阐述人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民主权利时,更深入到民主的实质问题。从1842年4月开始,马克思针对1841年5月23日至7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写了一系列文章。其中第一篇论文是针对省议会关于出版自由问题的争论,题目是《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虽然论文的主题还是关于出版自由,但不再是《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的简单重复了,而是有了一个重大发展,这就是马克思提出了人民民主的代议制问题。代议制是资产阶级民主的一个重要形式,1806年时,由于在与法国的战争中遭到惨败,普鲁士首相卡尔•施泰因开始推行改革,其措施包括让公民参与政治以唤醒其民族主义情感、释放农奴、实行地方自治、改组中央政府机构等。因此,普鲁士的省议会具有资产阶级民主的萌芽。但是,莱茵省的议会和其他省议会一样,只具有极其有限的民主咨议职能,名义上是由贵族、市民、农民代表所组成,实际上是贵族占了大多数的席位,捍卫的自然是地主贵族的特权。由此,马克思以出版自由为切入点,揭露了莱茵省的等级议会并不具有真正的议会民主,它甚至比起法国旧式议会民主来说也是一种倒退。马克思指出,当时莱茵省的等级代表们并不真正代表人民,人民“不是代表它自己而是别人越俎代庖,那么这种代表机关就会丧失一切意义。不为委托人所了解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因此,马克思嘲笑道:“这里我们看到一种也许是反映省议会本质的令人奇怪的情景,即与其说省必须通过它的代表来进行斗争,倒不如说它必须同这些代表进行斗争。”马克思通过对等级制议会的批判,揭露了资产阶级议会和人民民主代议制之间的对立,揭示了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民主权利,必须由人民民主的代议制来保障。民主问题实质是国家问题,马克思突破了当时认为君主制是国家最高形式、最合理制度的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念,主张要实行真正的民主制国家即人民民主代议制的国家。 进一步把民主问题与国家联系起来,意识到要实现人民民主就要解决国家问题,是马克思写的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在马克思生活的年代,所谓的“林木盗窃”问题,极大地关系到当时普鲁士贫苦农民的物质利益。由于农民破产、生活贫困,很多人到树林中捡拾柴禾。国家为了维护剥削者的利益,严加惩罚,而省议会认为惩罚措施还不够严厉,要求把捡拾枯枝列为盗窃林木的范围,予以法律制裁。马克思针对地主阶级的这种残暴行为,对普鲁士的国家和法进行了激烈的声讨。在这里,马克思第一次越出了精神领域,探讨了物质利益问题。马克思坚定地站在劳动人民的立场上,要从政治权利上捍卫他们的物质利益。他愤怒地斥责省议会残酷地对付穷人,指责统治者的特权,要求为劳动人民保留在森林里捡拾枯枝习惯的权利。但是,马克思敏锐地发现,普鲁士国家并不把林木条例违反者当作平等公民,并不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实际上,普鲁士的国家和法是为林木所有者服务的。马克思指出,国家和法已经“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 据此,马克思认为,民主是国家的民主,不能为人民的权利服务而只是为有产者服务的国家,是不可能实现人民民主的代议制的。 如果说《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还只是初步涉及国家问题,那么马克思在1843年夏秋之间写作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国家制度就成了中心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针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1—313节有关国家问题的分析。马克思通过分析贵族专制制度、批判资产阶级民主,形成了人民民主思想,它的核心是人民主权。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马克思认为,民主制和君主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们代表着“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概念”,一个是人民主权,一个是君主主权。马克思坚决主张人民主权,他指出:“正如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既然是人民创造了国家制度,人民当然就拥有主权。这个主权“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 其实,人民主权并非马克思原创。在近代政治思想史上,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都是人民主权论的显赫代表人物,他们都主张国家权力作为一个整体,其最高的主权属于人民。“主权在民”彻底否定了“主权在君”,因而成为号召人民革命的理论大旗。然而,重要问题是,洛克、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维护的不过是有财产的资产阶级,最能体现他们人民主权思想的是1793年法国宪法,这个宪法实际上并没有代表人民主体的无产阶级。因此,旧的人民主权思想虽然名义上代表全体人民,但是已不能成为科学地指导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为彻底实现自身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理论。而马克思论述的人民主权的思想,虽然形式上和洛克、卢梭相近,但这里的人民却是指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 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成为马克思的人民民主制和人民主权思想中的核心概念后,马克思在1843年秋冬之际写作的《论犹太人问题》,深化了对无产阶级的研究。当时,德意志的资产阶级民主运动开始高涨。犹太人在德意志地区是最受歧视的民族,越来越多的人参加了关于犹太人解放问题的讨论。青年黑格尔派的鲍威尔,把犹太人的解放以及一般人的解放问题,说成是宗教解放的问题。他认为,宗教在政治上被废除了,才能实现人的政治解放,并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指出,鲍威尔“没有探讨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因此,他提供的条件只能说明他毫无批判地把政治解放和普遍的人的解放混淆了起来”。马克思认为,求得政治解放无须放弃宗教。历史已经证明,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消灭宗教,而只是实现了国家与宗教的分离,不再强迫公民信教。因此,政治解放实际上只需要废除专制制度、取消财产资格对选举权的限制、挣得资产阶级民主,这样的“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但“它不是一般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只是资产阶级获得解放和获得资产阶级民主,并没有解决无产阶级解放和人的解放问题。在同期写作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解放必须有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的解放要求,代表了整个社会扫除罪恶和扫除社会进步的障碍的要求。在法国,已经由各个阶级依次登上历史舞台的斗争,最终将解放者的任务交给了无产阶级;在德国,任务一开始就是属于“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无产阶级,德国必须进行根本的革命,“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这就确认了只有无产阶级的解放才能实现人的解放,无产阶级解放就是人的解放,它必须由无产阶级领导人民革命,实现人民民主制。 二 和马克思相比,恩格斯更早一些面向了社会实践。在1837年中学毕业的前一年,由于父亲的坚持而辍学后,恩格斯到商行经商。恩格斯还在中学读书时,就憎恶专制制度与官僚的专横。在进入社会后,恩格斯参加青年德意志运动,反对专制制度,主张用革命的方法推翻专制统治。 1842年底,恩格斯来到英国曼彻斯特后,亲眼看到资本主义快速发展的严重后果,亲身接触到真正代表大工业的无产阶级,第一次同工人运动发生了联系。正是在英国,恩格斯通过调查社会状况,研究政治经济学和各种社会主义学说,写就了《英国对国内危机的看法》、《国内危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伦敦来信》等著作,使他的民主思想不断展开。恩格斯说:“法国大革命使民主制在欧洲兴起。依我看来,民主制和其他任何一种政体一样,归根到底是自相矛盾的、虚伪的,无非是一种伪善(我们德国人称之为神学)。政治自由是假自由,最坏的奴隶制;是自由的假象,因而是实在的奴役制。政治平等也是这样。所以,民主制和任何其他一种政体一样,最终一定会破灭;伪善是不能持久的,其中隐藏的矛盾必定暴露出来;要么是真正的奴隶制,即赤裸裸的专制制度,要么是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即共产主义。” 恩格斯当时认为,英国在最近的将来要实行的民主制,“不是那种曾经同君主制和封建制度对立的法国大革命的民主制,而是这种同中间阶级和财产对立的民主制”。英国所走向的民主制,“是社会的民主制”。他同时指出:“单纯的民主制并不能消除社会的祸害……这个阶段也只是一个过渡,是最后一种纯粹政治的手段,这一手段还有待进行试验,从中必定会发展出一种新的要素,一种超出一切政治事务的原则,这种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的原则。” 很显然,在民主问题上,恩格斯和马克思完全一致,他们都已经超出了资产阶级民主的狭隘眼界,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制。而且,恩格斯更为直截了当地提出了要求,必须实行“同中间阶级和财产对立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 三 1844年8月,恩格斯在回德国途中专程到巴黎与马克思会面,这是他们各自完成了从唯心主义到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的“两个转变”后的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会面。通过共同的讨论和互相交流,他们发现彼此在所有问题上的认识完全一致,并决定今后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全面合作。从此时到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的发表,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开始了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创立。而这样的创立过程,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思想在形成的基础上最终完成的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共产党人要投身资产阶级革命,把它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前奏。他们向来主张,德国共产党人一定要积极参加反对专制制度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成为反对专制主义的民主革命大军中的最先进的支队,大力推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彻底胜利。如果说资产阶级是无产阶级的自然的敌人,只有把这个敌人打倒,无产阶级才能取得政权,那么,德国当时的现状就是无产阶级的更大的敌人,它横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妨碍我们打击资产阶级。这就是说,改造德国现状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工人革命的前提,党应当巧妙地和资产阶级一起行动去争取宪法、选举权、集会自由、出版自由。正因为这样,他们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纲领性文件《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把自己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德国,因为德国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因为同17世纪的英国和18世纪的法国相比,德国将在整个欧洲文明更进步的条件下,拥有发展得多的无产阶级去实现这个变革,因而德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只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序幕。” 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同时认为,共产党人决不应当把资产阶级革命当作自己的最终目的,决不停止向资产阶级进攻的打算,而是利用民主革命的胜利为无产阶级取得更多的手段,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产阶级。 四 至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思想经历了从形成走向最终创立的进程。对这一思想的形成和创立,可以作出如下表述:马克思、恩格斯从继承人类优秀的民主精神和学说出发,在反对贵族专制的斗争中,充分认识到资产阶级民主的进步意义,肯定了资产阶级国家宪法上所规定的一般的、普遍适用的民主权利和形式。然而,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揭露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在实质上的虚伪及其缺陷,指出资产阶级民主只是实现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权利而没有实现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利,由此提出真正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主权说”和人民民主制,这是高于资产阶级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制。马克思、恩格斯形成了这样的民主思想后,在创建共产主义政党的实践活动中,进一步提出了共产党人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策略。 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思想具有哪些具体内容呢?显而易见,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撰写出专门论述人民民主的著作,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他们在其他著作的相关论述中得知由他们论述的人民民主思想的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民主思想的形成和创立,对于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创立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深刻的意义。众所周知,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坚实基础之上。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一定的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社会主义的实现,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基础,其中最主要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要求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构成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当明确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后,就要进一步明确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上层建筑是什么——毫无疑义,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民主制。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既要阐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也要阐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上层建筑是人民民主制,二者不可或缺。如果只有经济基础的公有制而没有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制,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就是不严密、不完整的。正因为这样,恩格斯高度肯定了民主在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中的地位。恩格斯提出了“共产主义民主”的概念,要求无产阶级政党“把‘民主’一词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团结在“共产主义民主的旗帜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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