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30 21:17:3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男子为护妹打死妹夫,被认定正当防卫:此前为“获取谅解”赔偿的30万元要不回来 男子为了保护妹妹,打死了妹夫;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了获得死者家属谅解,赔偿了30万元。后来,男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形下,此前赔偿的30万元,能否要回来?河北保定,近日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 2017年4月19日深夜,因为琐事,赵某与妻子田某发生争执,争执的地点,位于田某哥哥田丰的家中。 争执过程中,赵某取出一把尖刀,刺向田某腹部;田丰见状,举起一把铁锹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冲突。 冲突过程中,赵某被打成重伤,最终不治身亡。 检方审查起诉阶段,田丰家属为了获取死者家属谅解,与对方签订了《协议书》,向死者家属支付了30万元赔偿金。 2018年7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田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6年;保定中院二审时,同样认定田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9年7月,保定中院撤销原判决,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随后,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田丰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赵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8月23日,田丰被羁押了856天后,无罪回家。最终,保定中院作出了3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 田丰获释后,起诉死者赵某家属,请求法院撤销此前签订的《协议书》,判处赵某家属返还30万元赔偿金。 田丰认为,他已经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系无罪,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死者家属应当将此前赔偿的30万元予以返还。 2021年8月,徐水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田丰的诉讼请求: 田丰家属与死者赵某家属签订的《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田丰因致赵某死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田丰家属为了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从而使田丰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就相关事宜与对方达成这一协议。 对此,田丰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提出,签订《协议书》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田丰定的是故意杀人罪,在此基础上,如果不征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田丰量刑上可能会更重一些,被这一形势所迫才签订《协议书》,在司法机关认定田丰正当防卫后,方知《协议书》是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的,“再看《协议书》的内容就显失公平。” 徐水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双方进行协商、签订《协议书》的地点是在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内,且有多名田丰亲友在场参与,不存在草率、疏忽的情形; “当时,田丰刑事案件处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田丰是否构成犯罪,还处在不确定状态,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作为签订《协议书》的每名参与者均应能作出这一判断。” 徐水区人民法院称,田丰家属对协议性质有充分了解,并不存在错误认识。 徐水区人民法院认为,田丰家属为了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田丰被认定正当防卫后,以《协议书》系基于重大误解所达成等为由,请求撤销《协议书》,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殷清利则表示,对该份判决表示不解。 殷清利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指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双方在刑事案件所签订的赔偿谅解协议,只是防卫案件当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形式,“该协议是否应当撤销,关键依赖于最后法院是否认定正当防卫。” 殷清利介绍,既然田丰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自然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撤销此前签订的《协议书》,死者家属返还30万元赔偿金,系维持正当防卫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田丰诉求被驳回后,当庭表示将上诉。 2021年12月27日,保定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同样驳回田丰的诉求。 保定中院称,田丰家属此前与死者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是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对此,殷清利律师表示,这样的二审判决,是“危险的判决”,释放了非常错误的信号。殷清利指出,在正当防卫案件中,防卫人家属千万不要与对方达成所谓的“调解”,否则,即使认定了正当防卫,也将留有“赔偿款要不回来”的遗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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