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05 11:20:4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王福重 - 小 + 大
九问房产税 01 征税的法理依据是否足够? 税收的本质,是对私人利益的侵犯,而讨论中的开征的房产税或者房地产税,征税对象,是房产的价格(价值),其主要构成部分却是土地的价值,或者是土地的增值,对于地上部分的房产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属于个人的。 但根据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都不属于个人。从法理上说,国家不能对自己强制,不能对自己拥有的东西课税。 在对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之前,理论界有很大的争议,最后理论上的解决,是提出了一个解释,国有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也就是国企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并非完全重合,而是有自己的利益。 这个解释,不能说有很大说服力。那么,在土地国有制下,征收房产税,法理依据是不充分的,或者说是存在矛盾支出的,需要进行宪法解释。不能说其他国家征,我们就按照国际惯例征收。 02 要不要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确实,也有国家土地公有,仍然征收房产税,但它们的使用年限特别长,比如一百年、几百年,甚至是999年或者永久,而且没有土地出让金。 如果我们征收房产税,纳税人也必然希望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原来的七十年显得比较短,心里不踏实。 03 存量房要不要征? 城里人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已经预先支付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也表明了土地的国有性质。如果对存量房也就是已有的房子征收房产税,就没有充分理由,将混淆租金和税收的不同性质。 本质上,房产税的主要部分是对土地出让金的替代,如果不退还土地出让金,就征收房产税,就是重复征收。 04 农村房子要不要征? 如果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都可以征,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子,也就是农民的房子,更应该征收。但如果征,会引起什么后果,很难预料。 05 不同来源的房屋适用同样的税收规定吗? 城市居民获得房子时有不同的渠道,单位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商品房等等,相应的支付的价格千差万别,有人几乎免费获得,有人按照市场价的不同比例支付,有的人则是按照完全的市场价支付的。 不同种类的房子,如果完全适用一套税收规定,是严重不公平的。 06 税率如何设计? 很多专家说,房产税的税率是非常低的,可能不超过1%。但即使1%,负担也是比较重的。 以北京为例,一套中心城区普通的两居室,价格平均在1000万元左右。假定征税的依据评估价是500万,每年征收1%,那就是5万元,对于普通的工薪阶层,尤其是退休职工家庭,是沉重的负担。因为房产税是年复一年征收的,无休无止。 07 其他税费如何处理? 购买房子的时候,房价里边包含营业税(现在改成增值税),以及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以及数十项城区其他费用。 这些税费如何处理?要不要全部取消,因为,按照现在的说法,房产税就是要把过去流通环节的税,改为使用或者拥有环节的。这应该被正确理解为取消以前的大部分税费。如果不取消,还在这基础上增加一个房产税,就是严重的重复课征了。 08 有没有优惠? 有人说第一套不征,从第二套以后征收,或者第一、第二套都不征从第三套以后征。这种设计恐怕是不合理的。有人虽然只有一套或者两套房,但面积很大。有人有多套房,但面积可能并不大。也有人说,考虑人口,比如每个人40平米的免税面积,这样的设计,是对财产税的误解,财产税就是你拥有这个房子就应该交税。 如果说第一套第二套不征,或者每人还要免掉40平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结果可能是,作为未来地方税的一个主体税种,收入是严重不够的,税就成了一种形式。 09 税的用途是什么? 比如在美国,房产税是地方政府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一种社区税,税的用处就是,一个地方的,消防、公共设施、教育。也就是有了这个税,幼儿园小学什么的,也就可以足够充分且免费提供了,这其实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所在。 我们征收房产税,是不是也要用于地方的各项事业支出?如果连用途都没有考虑好,或者就是弥补的对方收入不足,它的意义就不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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