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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埋农民工却被轻判,社会不能再沉默了!

时间:2019-05-25 13:43:39    点击: 次    来源:旗帜中流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活埋农民工却被轻判,社会不能再沉默了!
 
据媒体报道:沈阳一工人工作时不幸掉进深坑,老板“怕花钱”连铲两车土残忍把人活埋。
具体案情是:2018年5月31日早上八点多钟,沈阳一家废品收购站工人薛某不幸掉进工地深坑里,老板张天不但没有救人,还发动铲车,铲了两车土倒进了坑里,还倒进去两个很重的大铁块。法医认定,那名工人因机械性外力窒息死亡。张天在法庭上说出埋人的动机:“我担心给他治病会花很多钱。”
光天化日之下,一个正在施工的劳动者因用力过猛,被甩到一个深坑里,在场的老板不但没有施救,反而铲了两车土石、铁块将其活埋了!
    张天辩解自己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辩护律师也认为他应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法院认定张天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但结合被害人死因上还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坠入深坑的客观实际,综合考量对被告人张天可从轻处罚,张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谁见过这么有趣的法院、听过这样有趣的逻辑?工人掉进坑里,直接铲土掩埋,而且这掩埋的土石里还有沉重的两个人都搬不动的铁块!这就是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这与乙醇中毒有什么关系?谁证明他“乙醇中毒”了?乙醇中毒了为什么还能干这么重的体力活?即使他喝酒甚至是醉酒了,即使他掉进坑里就该活埋、就该剥夺他生命吗?这种灭绝人性、草菅人命、故意杀人的恶魔就该上绞刑架、就该凌迟处死、就该立即执行死刑。
    众所周知,法官裁判一个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裁量权必须建立在正义、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而不应任意行使。该案裁判法官是否从根本上忽视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性?是否忽视了受害者亲属所遭受的打击和痛苦?是否忽视了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作为一个有良知、有正义感的在工地上流血流汗的农民工,看到这样一个案件,心里五味杂陈。我们来自于底层,像路边的一粒微尘。我们那么不起眼,有时候我们穿着肮脏的工作服走在大街小巷,据说还“影响了城市的形象”。
    但是你想过没有,哪一栋高楼大厦,不是我们农民工一砖一瓦、一滴血一滴汗地修建起来的?
    我们是城市的建造者,也是被城市所抛弃了的、边缘化了的那群人。“呆不下的城市,回不去的农村”,这就是我们的处境。我们为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鞠躬尽瘁,但是我们更想维护自己起码的尊严和正义。
    我们是底层民工,但是在面对此等不公的时候,我们不会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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