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03 20:13:15 点击: 次 来源:原创 作者:真言 - 小 + 大
发扬“五四精神”,外争主权,内除国贼! 1919年5月4日下午,北京三所高校的3000多名学生代表冲破军警阻挠,云集天安门,北京高等师范学校最早到达天安门。他们打出“誓死力争,还我青岛”、“收回山东权利”、“拒绝在巴黎和约上签字”、“废除二十一条”、“抵制日货”、“宁肯玉碎,勿为瓦全”、“外争主权,内除国贼”等口号。(以上内容引自百度) 五四运动吹响了反帝反封建的冲锋号。这是一场名副其实的毫不妥协的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五四运动的胜利,它奠定了中国共产党诞生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从创建到掌权经过了28年的血战,终于于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了“反帝反封建”的胜利。 100年后的今天,我们纪念五四运动,仍然不要忘记“反帝反封建”的初衷。因为历史已经给中国人民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建立政权后的1976年的一场反革命政变后,重新回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让那些早已经站起来的中国人民,再次跪下去了。 历史是现实的镜子。以史为鉴,社会才会进步。 当年的五四运动有句涉及国家主权的口号:“外争主权,内除国贼”,“废除21条”。 到底“21条”是什么东东,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弹?原来当年的总统袁世凯在日本人的软硬兼施下签订的一个卖国条约。在这里,我们不妨来回顾一下“卖国21条”的具体内容。这对于我们认识当今的社会有着极大的借鉴作用。也让那些一直在迷蒙中为卖国政府唱颂歌的人清醒清醒,知道什么叫“卖国”,知道谁才是真正的卖国贼。 以下就转述当年袁世凯的“卖国21条”的内容: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二十一条”,也称《中日民四条约》。 条约全文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条约简述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笔者注:以上内容引自百度) 不难看出,这一条款的签订意味着中国完完全全成为日本人的殖民地。 在此只好占用些篇幅也把“22条”具体条款公之于众。 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对外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共在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外资进入银行、证券、汽车制造、电网建设、铁路干线建设网建设等限制将取消。以下就是“22条”条款的具体内容: 1.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取消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3.取消石墨勘查、开采的外资准入限制。 4.取消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钨冶炼的外资准入限制。 5.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 6.取消船舶(含分段)设计、制造与维修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7.取消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8.取消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9.武器弹药制造不列入负面清单。 10.取消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1.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2.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3.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14.取消国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5.取消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的外资准入限制。 16.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7.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 18.2018年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19.2018年将期货公司由中资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2018年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1.取消测绘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22.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 值此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之际,中国人应该要及时反省,我们应该纪念“五四运动”什么?100年前的中国人民都能敢于提出“外争主权,内除国贼”,难道100年后的中国人连这种气魄都没有? 纪念五四运动,就应该“外争主权、内除国贼”。否则,一个强大的中国只是海市蜃楼般的天方夜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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