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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新生事物:民办教师,中国教育的奇迹

时间:2020-05-30 11:02:3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文革新生事物:民办教师,中国教育的奇迹


       民办教师制度真正在全国范围内确立起来,两位普通小学老师的倡议起了关键性的作用。1968年11月1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山东省嘉祥县马集公社马集小学教师侯振民、王庆余的一封信。信中建议,“所有公办小学下放到大队来办,国家不再投资或少投资小学教育,国家不再发工资,改为大队记工分,教师都回本大队工作。”该信举出许多理由,除一些意识形态上的表述外,最关键的是“减轻国家负担”,可谓一针见血,它直接所针对的就是穷国普及教育的基本困境。
  这个建议被称为“侯王建议”。之后,《人民日报》以“关于把公办小学下放到大队来办的讨论”为题开辟专栏,发表了大量拥护、支持、赞扬“侯王建议”的来信和文章。许多地方立即付诸实施,将大批农村公办小学改为民办,大批农村公办小学教师被下放回原籍工作,由国家发工资改为大队记工分。由于办学成本大大降低,各地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办学高潮。小学入学人数由1968年的1753.2万人增加到1972年的3603.6万人,四年间入学人数翻了一番,每年平均增加462.6万人。与此同时,全国中学由1965年的1.8万所猛增到1972年的9.3万所,在校中学生由1968年的345.7万人猛增到1972年的1726.1万人。
  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奇迹。不用我们去打听各种具体的故事以增加我们的感性印象,单单看这些数字,就足以让人吃惊。即使我们承认,其中可能存在一些水分,具体的教学质量难免参差不齐,但它的效率是显而易见的。这有一个显而易见却每每被人忽视的事实:在“文革”期间入学的那一代人基本上没有文盲,至少读过小学,而在此前入学的那一代人中,相当一批没上过学,或者仅仅上过一两年学,就重新落入文盲。而如此庞大规模的扩张,已经足以保证全民族的青少年接受基本的教育,从而为他日世界规模的廉价劳动力给出最基本的教育保证。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中国的普及教育阶段是在上世纪70年代完成的。
  此后,民办教师一路扩张到1976年,民办教师达到440.3万多人,1977年,达471.2万人,占全国中小学教师总数的56%。进入80年代后,数量才缓慢下降。这些数量庞大的民办教师构成了中国的城乡分割制度中地位最为尴尬而功绩最为卓著的一个群体。
  总之,民办教师群体及其制度,最伟大的功绩就在于培育了整整一代适合于工业化的劳动力。它基本上消灭了文盲,在上个世纪经济水平总体上仍显落后的情况下,实现了发达国家才具备的教育水平。在我以及上一代的人群中,基本上依靠免费实现了识字。在一个极其穷困的大国里,实现了普及识字,这在世界历史上无论怎么说都称得上是一件值得自豪的事情。而对于中国工业化的意义,无论如何也是不可低估的。

  人见人爱的民办教师制度
  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民办教师制度也称得上一种绝佳的制度创新。
  民办教师工资由集体支付。1980年以前,民办教师得到的是集体记工分、分配口粮加国家补助费的“三合一”报酬制度,其收入一般都相当于或略高于当地农村中等以上劳动力的收入水平。但有些地方似乎国家还没有补助。比如我的母亲在1969年当上民办教师,当时除工分按队上全劳动力计算外,另外每月有不到5元的津贴(这5元津贴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它似乎来自公社一级,而不是国家)。从80年代开始,民办教师报酬改为地方集体自筹加国家补助的分配制度。国家一年的补助大约二百元左右,至于各地的集体自筹,则数额不等,与各地经济情况有别。记忆中,我母亲在80年代上半叶的大部分时间里,工资约是三百多元一年。但实际上,许多民办教师与农民一样,也分配了责任田,因此也能够从土地中另外获得一部分收入。虽然各地的民办教师制度略有差别,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有所变化,但有一点是民办教师制度的核心,那就是集体支付民办教师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个是集体的单个家庭,一个是民办教师本人。
  从集体中的单个家庭来看,民办教师的存在事实上将基础教育变成了一种集体性的公共物品,既不是私人物品,也不是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物品。可这种公共物品与通常的集体公共物品有别,因为它的消费主要限于有孩子的家庭。所有家庭都为民办教师的工资承担了成本,但有些家庭因为孩子正在上学,而事实上接受了集体中其他成员的补贴,而另外一些家庭因为暂时没有孩子上学,事实上有付出而无回报。对于第一部分家庭来说,民办教师制度是一个受欢迎的制度。而对于第二部分家庭,其成本收益的考虑值得分析。按照经济学的理性假定,第二部分家庭同意接受民办教师制度存在困难。我们不难看到,他们接受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的基本理由:(1)平摊下来,到每个人的成本并不高。(2)即使暂时没有孩子上学,不能保证未来没有孩子上学,因此会有大部分人乐意接受集体承担这些成本。第一个理由决定了民办教师不可能拿较高的工资,第二个理由则决定了,他们要求民办教师制度不可以成为一种暂时性的权宜之计,它还需要实现他日的教育供给。也就是说,民办教师制度其实是一个历时性的集体契约,它不但意味着该集体内的所有家庭承诺为现在的适龄儿童供给教育,而且意味着为将来所有家庭的适龄儿童供给初等教育。
  从民办教师的角度来看,民办教师的存在毕竟为农村中一些接受过教育的人提供了一种提高自身地位和改善生活的路径。虽然这种路径的存在意味着他们要比两个参照群体公办教师和农民付出更大的努力。即使如此,他们在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仍然是非常尴尬的。一种典型的描述是:他们是教师却要种地,是农民却还要教书;是干部又不享受干部待遇,是临时工却长期任教;学校购买国库券时把他们算作干部;村里摊派义务时把他们算作干部;教育部门定编时作为教师计算,人事部门精简人员时又被当成临时工首当其冲;而计划内临时工转正时还把他们排除在外。我无意在此为民办教师诉苦。在那个年代里,每一个社会群体都有其自身的艰苦奋斗历程。而且,民办教师虽然辛苦,但是相对于身边的农民而言,其处境并不能说差。因此,虽然他们为教书所得到的回报必然不等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回报,也少于国家供给所得的回报,但相较于纯粹的农民而言,仍然是一种境遇的改善。

  不应忘记民办教师
  198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目前民办教师的比例过大,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提高公办教师的比例。”为改变中小学民办教师比重过大、待遇过低、队伍不稳定等状况,文件中要求采取下列措施:(1)国家给予民办教师的补助费应该有所增加,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2)逐步减少民办教师比例,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专用劳动指标,经过严格考核,将合格的民办教师分期分批转为公办教师。民办教师的骨干更应早转。另外,师范院校每年都要招一部分民办教师。通过上述措施,在几年内使民办教师比例降到30%以下。(3)国家给予民办教师的补助费应全部直接发给本人,同时,社队应按全劳力给他们记工分,切实执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社队不要向民办教师派农活,也不应该给他们分包产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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